本网南通讯:强的松,是应用于临床治疗的一种激素,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同时也有很大的副作用。通州市某镇刘建军因关节炎在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时,医生配给其强的松和抗风湿灵治疗,导致其股骨头坏死,患者为此和村医生、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委会、卫生院之间展开了一场责任之争。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的医疗过错行为埋单,这场医患纠纷以患者胜诉告终。

正常治疗股骨头却坏死

刘建军年过不惑,身强力壮,长年在外从事建筑业。200111月,他突然发觉行走时踝关节有响声,即到所在村的村卫生室就诊。村医生陈某某初步检查后认为刘建军患有关节炎,即配给100粒强的松和100粒抗风湿灵,未书写病历资料。同年12月,感觉病情尚未好转的刘建军再次到该村卫生室治疗,另一村医生陈某配给其一瓶抗风湿灵及不到1瓶的强的松,也未书写病历资料。20023月,刘建军随建筑队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感觉右髋关节疼痛。4个月后,刘建军感觉疼痛越来越厉害,回家休息。20031月,刘建军到通州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后来,他又到其他大医院检查,得到同样答案。

强的松使用不当产生恶果

  刘建军自从被确诊为关节炎后,治疗基本上未停止,缘何变为股骨头坏死?刘建军经咨询有关医生后得知,超剂量服用激素药可以引起股骨头坏死,他在村卫生室配到的强的松就是一种激素药。刘建军即与村医生陈某某、陈某交涉,通州市某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时,两名村医均承认曾配给刘建军强的松。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20048月,刘建军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委会、陈某某、陈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40%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告起诉后,同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南通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医方未认真执行诊疗规范,就诊记录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依据不足,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服用强的松药,适用症掌握不当,服用强的松与患者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进一步治疗,必要时行双侧人工全髋置换术。原告刘建军对此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作出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

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埋单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陈某系原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属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即村卫生室承担。根据《南通市村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村卫生室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某卫生院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与村卫生室不存在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根据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由原、被告按六四比例分担责任。通州市人民法院遂于20058月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刘建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计2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并驳回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通州市某卫生院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12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9月,刘建军入住通大附院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用去医疗费近7万元,于200611月再次将通州市某卫生院告上法庭。通州法院于20061219判决原告刘建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的损失由被告通州市某卫生院赔偿3万余元,由此,这起因“强的松”引发的医疗官司终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