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的松”使用不当引发医疗官司
作者:金永南 袁玲玲 发布时间:2007-03-20 浏览次数:1947
本网南通讯:强的松,是应用于临床治疗的一种激素,用于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等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治疗,同时也有很大的副作用。通州市某镇刘建军因关节炎在某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时,医生配给其强的松和抗风湿灵治疗,导致其股骨头坏死,患者为此和村医生、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委会、卫生院之间展开了一场责任之争。近日,通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的医疗过错行为埋单,这场医患纠纷以患者胜诉告终。
正常治疗股骨头却坏死
刘建军年过不惑,身强力壮,长年在外从事建筑业。2001年11月,他突然发觉行走时踝关节有响声,即到所在村的村卫生室就诊。村医生陈某某初步检查后认为刘建军患有关节炎,即配给100粒强的松和100粒抗风湿灵,未书写病历资料。同年12月,感觉病情尚未好转的刘建军再次到该村卫生室治疗,另一村医生陈某配给其一瓶抗风湿灵及不到1瓶的强的松,也未书写病历资料。2002年3月,刘建军随建筑队外出打工,打工期间,感觉右髋关节疼痛。4个月后,刘建军感觉疼痛越来越厉害,回家休息。2003年1月,刘建军到通州市人民医院拍片检查,被诊断为右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后来,他又到其他大医院检查,得到同样答案。
强的松使用不当产生恶果
刘建军自从被确诊为关节炎后,治疗基本上未停止,缘何变为股骨头坏死?刘建军经咨询有关医生后得知,超剂量服用激素药可以引起股骨头坏死,他在村卫生室配到的强的松就是一种激素药。刘建军即与村医生陈某某、陈某交涉,通州市某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时,两名村医均承认曾配给刘建军强的松。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未能协商成功。
2004年8月,刘建军以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院、村委会、陈某某、陈某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的40%计6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原告起诉后,同时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南通市医学会进行了鉴定,南通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医方未认真执行诊疗规范,就诊记录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诊断依据不足,在诊断不明确的情况下给予服用强的松药,适用症掌握不当,服用强的松与患者股骨头坏死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进一步治疗,必要时行双侧人工全髋置换术。原告刘建军对此不服,申请再次鉴定,江苏省医学会作出基本相同的鉴定结论。
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埋单
通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某、陈某系原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其医疗行为属职务行为,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即村卫生室承担。根据《南通市村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村卫生室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被告某卫生院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与村卫生室不存在关系,故不应承担责任。根据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因此由原、被告按六四比例分担责任。通州市人民法院遂于2005年8月判决被告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刘建军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40%,计2万余元,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并驳回原告要求其他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通州市某卫生院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9月,刘建军入住通大附院进行股骨头置换手术,用去医疗费近7万元,于2006年11月再次将通州市某卫生院告上法庭。通州法院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