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贾汪法院突出司法五项功能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陈良清 郑菊 发布时间:2007-03-21 浏览次数:1426
本网徐州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贾汪法院紧密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突出五项司法功能,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刑事审判的惩治打击功能。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依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任务,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惩治什么犯罪。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强化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是化解社会矛盾,突出民事审判的平息纷争功能。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解决社会纠纷的功能,运用和谐的司法方式,化解矛盾,平息纷争。重点加强民事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解决大量社会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是维护合法利益,突出执行工作的实现利益功能。大力加强执行工作,充分发挥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一道屏障的作用,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讲求执行艺术,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诚信,增强社会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四是注重处理效果,突出司法工作的息诉息访功能。把涉诉信访工作作为法院履行审判职能、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表达利益诉求,合法合理解决纷争。坚持合理诉求解决到位、过高要求教育到位、无理纠缠稳控到位、触犯法律处置到位的四个到位,增强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实际成效,努力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是关注弱势群体,突出审判工作的司法救助功能。高度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尽量给予司法救助。对因经济困难请不起辩护律师的未成年罪犯,依照职权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对确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诉讼费的减缓免,确保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对审判过程中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分流安置职工等社会弱势群体,依法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减少因利益冲突引发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