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执行局九项便民承诺促公信
作者:王忠 发布时间:2007-03-22 浏览次数:1494
继2006年11月通州法院执行局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为“第二批规范司法行为示范点”后,该局领导更加注重对执行行为规范化管理,经局长例会讨论决定,对外公开作出九项承诺,并将之形成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更好的促进当前的执行工作,为创建“最佳公信力法院”添砖加瓦。该九项便民承诺的主要内容是:
(一)当事人到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理咨询、缴费、查询、举证等事宜,第一位接待者必须负责解答或处理,任何人均不能以不知道、不清楚、找领导、找某某去为由推拖搪塞。
(二)办理恢复案件登记时,要向每一位申请恢复执行人发放执行监督卡,告知其执行案件的特殊性,并将执行中的风险、权力、义务和程序公诸于众,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举证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三)执行人员对当事人交费,必须当日给予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文书、材料、交费数额等。
(四)对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要求办案人穷尽执行措施,力争在三个月内执结。对因主观原因办案不力的办案人以及办案人违规与一方当事人私下接触,有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嫌疑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整办案人。
(五)对涉及赡养费、抚养费、生活费、农民工工资、弱势群体和“春芽”案件(即涉及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的执行,采取优先执行原则。
(六)对不涉及审判机密的执行活动,执行局以公开栏的形式全部向当事人公开,包括局长和各承办人的联系方式,执行财产线索举报电话,做到执行收费公开、执行期限公开、听证审查公开,适时约请新闻媒体介入对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开,依法及时告知被拘留人家属羁押地点和拘留事由。
(七)对拒不履行义务、拒不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采取集中执行、曝光执行、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一些案件短期内难以解决而群众有反映的案件,执行局定期逐件研究落实解决方案,选派执行骨干、集中力量执结,将执行情况通报当事人。对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应及时通报给申请执行人。对经审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情况及时反馈给申请执行人。
(九)对违反便民承诺的执行干警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和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