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20073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文共五章五十二条,重申了办理死刑案件应坚持的原则及相关程序规定,并对死刑案件的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领会、贯彻《意见》的精神,316,扬州中院刑一庭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了上述司法解释。

大家在学习讨论中认为,上述司法解释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二,《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其三,《意见》第三十五条规定“定罪的证据确实,但影响量刑的证据存有疑点,处刑时应当留有余地”;其四,《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的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大家表示将严格依法办案,全面落实该《意见》精神,并就贯彻《意见》精神形成了四点意见:一是要进一步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并确保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二是要牢固树立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并用以指导刑事审判实践;三是要进一步强化案件质量意识,将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四是要强化人权保障意识,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