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法院从细节入手规范司法行为
作者:邵海林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1580
本网徐州讯:近期,丰县法院针对审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常见病”问题,从法官行为细节入手,制定了规范化整改的措施,有效的推进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深入地开展。
一是完善了庭审纪律规定。重申了开庭准时的要求,并区分不能准时到庭或更改开庭时间的主客观原因规定了及时通知当事人、征求当事人意见、通报批评等不同处理措施,避免当事人到法院空等、白跑,节省当事人的时间,树立了法院严肃认真的形象。同时,规定还对开庭着装、仪态、举止、当事人迟到的训诫方式进行了规定。通过不定期的抽查、监督、通报,使开庭准时、司法礼仪规范成为法官的自觉行动。
二是规范了审判操作规程。在民事审判中,明确了申请人提供财产担保的情形和不提供担保的情形,使执行人员在采取措施时,能够更好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中,增强了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的透明度,严格审批权限,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制度,减少和避免上述案件的徇私舞弊和枉法裁判。
三是加强了案件卷宗管理。把档案管理工作分解到各业务部门,各庭室每月将结案的档案上交审判管理办公室,从案件流程上强化管理;制定了《卷宗质量评查办法》,采取每月一评查,形成通报,对不符合要求的卷宗不予归档,一律退还有关业务庭限期整改;由档案室负责卷宗验收,档案室设专职人员负责核对检查归档电子信息输入是否完整准确,对不合格、不准确的及时给予整改;对于不按规定时间重新整理装订档案,每月进行通报,并按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处理,从根本上杜绝卷宗不规范、归档不及时的现象。
四是强化了执行工作规范。对过去作过结案处理的中止、终结等需要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局对该类案件进行梳理,查明是否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然后确定是否立案恢复执行,规范中止、终结案件的恢复执行;严格终结程序的适用,要求承办人对终结执行的案件要提出书面执行报告,并经合议后报执行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规范案件终结程序的适用;同时明确了执行中必须进行合议的情形、执行笔录制作、执行卷宗形成规范要求;进一步严格查封、评估、拍卖执行财产的程序和审批,最大限度地解决执行中的不作为、消极执行的问题。
五是落实了审判监督责任。以解决涉诉上访问题为重点,审监庭通过审理再审案件,对经本院再审改变终审判决的案件、确认本院违法引起的改判和违法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责任认定意见。立案庭通过审理申请再审、申诉案件和接待涉诉上访当事人,分析引发上访的原因,对责任性上访的相关部门及责任人提出责任认定意见,增强了法官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