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三个”分析、把好“五查”关做好诉前保全工作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1492
本网淮安讯:鉴于诉前保全是一种应急保全制度,如果措施不当,就可能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对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会给法院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为了更加依法有效地运用诉前保全,洪泽法院在诉前保全中坚持做好“三个”分析、把好“五关”,确保诉前保全运用的合法有效。
做好“三个”分析是指对具体案件的原因、对象、范围三个方面加强分析。一是对有履行能力而不愿履行,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该查封、扣押的坚决查封、扣押,该冻结或采取其他措施的坚决冻结或采取其他措施。对偿债不能是由于客观因素而非故意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采取冻结等措施保全,一般不采取查封、扣押等较强硬的强制手段,以免影响当事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生活。二是在对象上分析。根据不同的对象可采取不同的保全措施,特别是对涉及三资企业、外商企业以及贫困、特困企业的诉前何全采取慎重态度,既达到严肃执法,又注重实际情况和社会效果。对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应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通报。三是从范围上分析。在保全中,对货币、库存原料、产成品,尤其是对设备等要取保全措施时,坚持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前提,采用登记财产查封方式等冷处理措施,使诉前保全功能真正得到依法有效地发挥。
把好“五查”关是指把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即:一查申请是否符合管辖的规定。在审查时,首先查明保全财产的地属问题,如果财产不在管辖范围内,则告知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防止因地方利益而不按规定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乱争管辖权。二查申请方、被申请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有没有把非债务人列为被保全对象,当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能够证实权债务关系的有关原始凭证,以便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防止把保全主体搞错。三查被保全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也就是说,申请方申请保全的财物是不是被申请方所有,防止把非利害关系人的财物作为保全物。四查是否存在可能使申请方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急情况。五查有无担保。其担保资格如何、有无相应的行为能力,担保是否合格。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收回其申请。对担保人的资格问题,应严格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能为保证人,如果有上述单位作为担保人的,应由申请人重新提供保证人的进行担保。保证人还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具有代为请偿债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