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0-09-17 浏览次数:2325
9月16日,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记者通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局联合发文的《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的相关情况。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及相关情况
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和金融需求、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的重要举措。2019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召开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要求大力推进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实效。要求健全保障体系,狠抓贯彻落实,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康发展。
近年来,江苏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有序推进,江苏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与原中国保监会确定的第一批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地区,在证券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江苏法院和证券等监管部门也协同推进,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2019年11月20日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推进会后,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共同推进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并多次沟通会商,力图将以往有效的工作机制制度化,健全保障体系,确保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实效,联合制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希望通过《实施意见》的施行,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管理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畅通金融消费者权利救济渠道,及时有效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和促进江苏金融市场健康有序。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九个条文,主要包括七个部分:
(一)指导思想。这一部分主要是明确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建立专业高效、有机衔接、便捷便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这一部分主要是明确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要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注重协调共治,促进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的发挥。
(三)适用范围。这一部分明确了《实施意见》适用的案件范围,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与金融机构等主体之间因金融业务而产生的合同和侵权民事纠纷。
(四)工作职责和分工。这一部分主要是明确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中的各自职责分工。
(五)调解组织建设。这一部分明确要建立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强化调解员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探索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包括在依托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金融纠纷化解工作同时,指导推动行业协会建立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建立分领域的调解员专家库。推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健全规章制度,提供规范、专业、高效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为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人员支持,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加强金融纠纷解纷平台建设,推动相关解纷平台与江苏法院微解纷平台对接,促进形成便捷统一高效的解纷平台。同时,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要建立和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考核、奖惩、退出机制,以公正、规范、专业为标准遴选调解员,注重选任具有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并有一定调解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要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调解员队伍,并明确规定了对调解员履职保密要求;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调解员根据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获得相应报酬,因承担调解工作产生的费用支出得到相应补贴。《实施意见》对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明确争议纠纷标的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金融纠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备忘录或者协议的方式,推出小额纠纷快速解决机制。调解员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业惯例,依照公平公正原则,提出纠纷解决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接受该意见的,则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接受并承诺履行该调解意见。如果金融业务相对人不接受该意见的,则调解意见对各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作为专家意见供当事人参考。
(六)工作流程。这一部分对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的流程予以了规范,明确了委派、委托调解的程序、工作时限,明确了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审查要求,杜绝假借调解为非法行为谋取合法形式。同时,对于委派、委托调解后的工作衔接、调解时限作出规定,确保纠纷的及时高效化解。为了提高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实效,引导当事人更多的采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实施意见》对于委派、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并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和经过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强制执行效力。
(七)工作要求。这一部分明确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要共同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并对于工作运行方式、联络机构作出了规定。同时,《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加强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金融机构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压实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纠纷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金融机构要通过提升合规经营水平,优化金融产品服务,强化依法信息披露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金融纠纷。《实施意见》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达成的调解协议作为金融机构会计核销的依据之一。
为切实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实施意见》规定有关单位对工作情况和遇到问题,要及时层报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将根据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职责和分工,对该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协调和管理,同时,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也可以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发展。
下面向大家介绍《江苏法院金融审判白皮书》,通报十九大以来江苏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
一、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党的十九大以来,江苏法院紧紧围绕服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依法履行金融审判职能,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注重发挥司法裁判对金融市场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引领作用,大力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依法维护金融秩序,努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结各类金融商事案件263662件,标的总额4295.62亿元;审结一审金融犯罪案件3286件,执结金融执行案件146175件。
全省法院金融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成效包括:
(一)依法惩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018年以来,依法对790名金融犯罪分子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较重刑罚,其中对162名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占该罪总判决生效人数的58.7%,有效遏制了金融犯罪发展态势。同时,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实现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成立处置非法集资犯罪陈案攻坚战领导小组,全面摸清陈案底数基础,综合施策,加大审判、执行力度,积极参与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研究,配合做好跨省非法集资等犯罪案件审判、资产处置等工作,为工作流程意见的制定提供建议。
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审理中,注重把案件办理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加强整体统筹推进,省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妥善审理8个系列重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案件得到平稳处理。
(二)坚决打击“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活动。2018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非法金融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在全国率先出台打击与防范“套路贷”虚假诉讼、网络“套路贷”虚假诉讼两个工作指南,探索创新“333”工作机制,依托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套路贷”虚假诉讼智能预警系统“三大系统平台”,严把立案、审理、执行“三大关口”,健全全流程全方位打击防范工作机制,落实“一检索、二集中、三并案”的办案机制,解决单一案件难以发现“套路贷”虚假诉讼犯罪线索问题,提高打击惩治精准度。对全省法院排查的“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进行类型化分析,形成“套路贷”虚假诉讼表现手法与防范的专题报告,提高防范与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构建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长效机制,出台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落实长效常治。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一批涉“套路贷”虚假诉讼案件得到纠正,审结的金融放贷领域涉黑涉恶案件中,被告人重刑率达30.5%,一批“套路贷”涉黑涉恶分子得到严惩。
(三)依法妥善化解涉金融领域风险隐患的纠纷。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支持党委、政府协调处置涉诉大型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工作。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化解处置高风险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风险。加大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力度,优化审查程序,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准确区分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与合规的网络借贷活动,依法惩治网络“套路贷”违法犯罪,及时向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线索、材料,提出司法建议。
(四)依法规制金融借贷高利行为,推动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依法保护融资租赁、保理、保兑仓交易等金融资本与实体经济相结合的融资模式,支持金融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同时,严格把握司法保护的借贷利率标准,防止有关主体违法违规变相获取高额利息。
(五)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主动融入党委领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与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调解组织加强协作配合,推动矛盾化解从终端解决向源头防控延伸。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机制建设,广泛吸收各方解纷力量,建立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金融纠纷解决渠道。健全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促进非诉解决机制与审判执行工作的顺畅衔接和高效流转。
(六)不断完善金融审判工作机制。在金融案件审理中,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积极借助基层组织力量开展直接送达,积极探索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探索涉众型证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诉讼制度,改变“一案一立、分别审理”的局面。
(七)不断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金融审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南京、苏州、无锡、常州、泰州、南通等地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成立专门金融审判庭,探索金融审判专业化模式。2019年2月,省法院设立民事审判第五庭,专门负责审理金融及借贷案件。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在南京、苏州两地中院内设专门破产审判机构,南京破产法庭已揭牌运行。部分法院积极建立金融审判专家咨询库,推动建立金融专家陪审制度,不断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
(八)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风险联动机制。着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趋势性问题的研判,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定期开展金融案件风险隐患排查摸底,对存在重大不稳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预案,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支持,确保得到依法稳妥处置。建立健全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况,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对策措施。就打击非法放贷,健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机制,推进数据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
二、金融案件特点
从近几年全省金融审判工作来看,金融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新型疑难法律问题频现。包括:涉金融创新产品方面,例如,金融业务中出现的保兑仓、让与担保等新类型担保,在合同效力、金融债权人是否具有优先权等事项中,因案件事实复杂,涉及多方主体,又缺乏明确法律规定,实践中争议多,审理难度较大。涉金融机构合规经营方面。例如,在信贷业务中,出现的借款叠加信用保证保险,多有借款人在纠纷发生后抗辩对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尤其是高额保险费不知情,一些案件中经营信贷业务的当事人及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未对信用保证保险合同系在合规情况下借款人自愿签订提供证据。相关合同解释方面。例如,在住房按揭贷款业务中,对于开发商提供的阶段性连带保证项下义务和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矛盾条款,金融机构、购房人、开发商在逾期还贷情形下各自的权利义务多有争议,对相关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不同认识。
面对新型疑难问题,江苏法院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发布典型案例,公开裁判文书,发送司法建议等,规范引导市场行为,促进形成交易规则。法院的上述工作取得各方的高度评价和积极反馈,金融市场对于法院通过司法活动规范引导市场行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断提升。
二是涉非银行融资方式案件数大幅增加。近年来,融资租赁、保理等新型融资方式快速扩张,涉及该类纠纷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比如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融资租赁存在向生活消费领域扩张的趋势,普通金融消费者成为融资租赁的重要客户群体,租赁物类型从传统的大型设备扩展到医疗设备、家用轿车等小型资产,呈现多样化趋势。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不规范,有的融资租赁交易中不存在真实租赁物,构成“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有的存在租金高且存在名目繁多的各项费用,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高企。
三是涉资本市场纠纷案件明显增长。江苏有四百多家上市工作,近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与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有关的金融商事纠纷呈现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纠纷类型多样化的趋势。包括: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债券违约纠纷、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等。这些案件对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提出较高要求,我们进行了积极应对。今年5月,南京中院作为最高法院确定的三家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试点单位之一,对4家上市公司作为被告的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程序,为涉众性证券纠纷的高效化解进行了积极探索。
四是案件中时有金融风险隐患反映。包括大型企业债务风险、涉众性风险、合规性风险等。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例,近几年来江苏法院受理的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呈现持续上升趋势,其中为数不少的案件涉及企业债务风险。2018年以来,江苏法院有序开展了涉相关上市公司重大金融案件处置工作。
三、金融商事案件趋势
我们认为,江苏法院金融商事案件将出现以下几个方面趋势:一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金融商事案件将陆续出现,如金融借款逾期引发纠纷,金融机构受疫情影响形成不良资产处置引发纠纷等;二是金融商事案件结构变化仍将持续。三是金融商事案件中的涉外因素将不断增多,四是金融审判对金融交易的导向意义将日益增强,五是金融市场风险仍需审慎应对。
四、相关建议
金融秩序的稳定,金融安全的维护,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人民法院与监管机关的协同,为此建议:
一是协同做好金融领域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法治保障;三是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市场风险,包括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金融风险防范机制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进一步提升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完善金融领域法律法规;四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