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动车具有使用成本较低、方便快捷的特点,驾驶电动车的人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电动车在安全性能上差与机动车,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近年来,通州市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因电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呈逐年递增态势。该类事故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电动车类型多样化。目前上路行使的电动车,既有带有脚踏骑行功能二轮电动自行车和三轮电动自行车,又有不带脚踏骑行功能的二轮电动摩托车和三轮电动摩托车。

二是电动车驾驶人作为被告的案件,由于电动车不缴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被告赔偿能力较低,案件调解成功率低。

三是电动车是否作为机动车,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我国颁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只适用于二轮电动自行车,且需带有脚踏功能,在行驶速度、空车质量等方面有明确的限制。但目前行驶的电动二轮自行车,行驶速度一般都超过国家规定。而二轮、三轮电动摩托车、三轮电动自行车,国家未发布过相关质量标准,无法上牌,发生交通事故后是作机动车还是作非机动车对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有的法院按机动车处理,有的法院按非机动车处理。

笔者建议:

一、尽快出台电动车相关质量标准,将电动二轮自行车以外的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围管理,使电动车可以合法上路行驶,并缴纳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降低驾驶人员的事故风险。

二、工商、质监、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对各类电动车的管理。工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生产、流通领域的管理,在国家未出台电动摩托车相关质量标准前,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应禁止生产和销售;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并禁止上路行驶。

三、建议上级法院对交通事故中涉及电动车的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将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各类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