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的法律保护
作者:贺志安 发布时间:2007-03-23 浏览次数:2654
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这些以农民身份跻身于城市人行列的特殊社会群体,在就业、劳动保障、工资待遇等诸多方面都与城市人口存在差异。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仍屡屡发生,几乎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因而他们的劳动权益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针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保护也该予以高度的重视。
“农民工”的定位
1、首先农民工是劳动者。当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从事产业工作以后,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
2、农民工与城镇劳动者应当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从法律、行政规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应当做到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基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我们现行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对于农民工是不平等的,许多地方对非农业户口劳动者、农民工、外地农民工、外地非农业户口劳动者所享受的保险待遇是不同的,从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经对劳动者进行了划分。
3、造成现在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由于农民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实现。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力的使用中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对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说明,致使矛盾产生时劳动者保权无据。这为雇主逃避责任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工资增长缓慢。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工的工资也应相应地增加,但实际情况是增加不多,这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许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干一年,甚至连过年回家的钱也得不到,更不用谈养家糊口了。
3、安全防护措施差。用人单位为了节省费用,赚取利益,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和劳动需要为劳动者配备相应的劳动安全设施和设备,甚至连通常的用具也任意扣减。导致劳动事故的发生。
4、劳动时间被无限延长。在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基本没有休息权的概念,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在10小时以上。且对延长期的工资待遇不能按规定给予。
5、社会福利和保险无着落。按照规定,用人单位要向劳动保障部门支付一定数额的社会福利保险金。为了不出这笔钱,有人就瞒报、少报人数。
维护农民工权益面临的困难
1、招收农民工的单位多为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本小利薄,市场上的生存竞争迫使它们不顾一切地节减成本;2、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进城镇,城市中还存在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明显地供过于求,每一个岗位的竞争都十分激烈;激烈的就业竞争迫使农民工服从雇主(企业)的需要而放弃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恶性循环增加了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困难。3、执法力度不够。有的企业可以通过与相关人员的特殊关系来增强他们的市场竞争力;没有这种执法资源的企业则只有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增加利润,增强市场竞争力。4、城市政府出台了许多限制甚至剥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规章制度,主要是出于方便城市管理的需要。废止或放弃这些规章制度,会加大城市管理的成本。
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对策
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对农村政策的宏观改变,也要清除不合理的城乡隔离制度和对农民工不合理的排斥措施。同时,完善立法,加强对农民工的保护。1、加强配套措施的改革。对农民工的保护只是一个浅层面上的问题。要真正保护好农民工的 权益,必须提高农民的地位,取消一切不合理的收费,鼓励农业产业化、规模化,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减少农业管理成本,加强农业服务。2、建立起一套以劳动法体系为标准的,以农民工 为保护对象的特定法律法规体系及其相应执行机制来适应当前农民工权益的需要。3、劳动行政部门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积极主动地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及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4、劳动仲裁机关和法院根据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情况建立起合理合法的简易的劳动诉讼仲裁程序;5、建立起适当的律师援助和诉讼仲裁费用减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