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维权诉讼“七法”
作者:王勇、陆永交 发布时间:2007-03-27 浏览次数:2460
一、官司输赢的标志
1、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应有的保护及自己承担的法律的责任与行为的性质、结果、主观过错是否相适应。2、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顺利审结,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因其诉讼行为不当而多花费了时间、财力、精力。3、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影响到案件的执行。如果维权案件在判决后可能难以执行,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行为得当使案件得以顺利的执行,可以说当事人打赢了官司。如果案件本有执行的可能而由于当事人采取的诉讼行为不当致使案件无法执行,当事人的官司就算是输了。
二、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
首先,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可能全面、客观、冷静地看待、分析全案,为胜诉创造条件。否则就可能使诉讼陷入盲目之中。其次,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才可能使事先准备的诉讼方法、技巧和方案付诸实施,从而达到预期目的。再次,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可以不断地修改、补充、完善已确定的诉讼方案,从而使诉讼进展的更加顺利。
三、确立一个诉讼目标
诉讼目标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确定的所要努力达到的诉讼目的。诉讼目标有很多种,如“最终目标”、“基本目标”和“最低目标”。合理的确定诉讼目标,对于指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诉讼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确立诉讼目标后努力向这一目标前进,并以此为方向收集证据、检索法律法规、选择诉讼策略,才能使诉讼走捷径。否则,在诉讼中很可能是盲目的,所做的大量工作很可能是无用功,甚至可能适得其反。维权官司中当事人可能会感到比较委屈,或者比较情绪化,为了一时发泄而忘记了诉讼目标,而法庭是讲证据的,需要按程序进行。图一时之快,一味地慷慨激昂、猛烈抨击。只能使诉讼走弯路,失去正确的方向,把诉讼引向不利的局面。
四、要讲究及时性
在维权诉讼中,效率是至关重要的,时间往往能决定官司的输赢。因此人们在诉讼中必须具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做到及时诉讼。权利被侵害后,如果没有及时提起诉讼,被侵害的事实就会因时间的延长而难以查清,比如人身受到伤害的伤口可能愈合,证据也有可能因时间而灭失。时间有时直接决定当事人是否享有实体及程序意义上的胜诉权。例如:依据时效制度,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2年,而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还有,当事人的上诉一旦超过上诉期限,即使一审判决有错误,当事人的理由再充分,也不能引起二审程序。另外,由于延误时机,对方当事人就有可能转移或者隐匿、甚至是毁灭财产,可能导致判决书成为一纸空文。
五、要以理服人
无论是对当事人还是诉讼代理人来说,雄辩当然是最好的。但是,也必须看到,雄辩对诉讼并不具有决定意义,更不能无理强辩。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尊重事实比雄辩更为重要。在诉讼中,即使某些事实甚至重要事实对自己一方不利,也应坦诚承认。指白道黑,强词夺理,或者哗众取宠,只能使法官对此人产生不好的印象,对胜诉的目标有害无益。整个诉讼过程中,从起诉状、答辩状、各种申请、说明书等文书中,以及在当庭陈述、辩论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都要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努力说服对方,说服法官接受自己的观点和意见,驳倒对方言之无据的观点。
六、使用的语言要恰当
为了说服对方当事人和让法官采纳自己的意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表达自己观点时有必要注意运用恰当的语言。应当注意说话准确、合法、得体和易于让对方当事人接受,同时要注意选用合适的语调和节奏,并注意声音的高低、语速的快慢,避免用指责性、刺激性语言和尖刻的、扣帽子式的语言。要注意从事实出发,结合人之常情说理,并用协商式的语调,表现良好的修养;反之,如果咄咄逼人,出言不逊,就会在法庭上留下不好的印象,有可能使法官对本方观点的正确性产生怀疑。
七、采用事实说话和逻辑推理、阐述法理和引用具体法律相结合的方法
在维权诉讼中,表达观点时,无论是以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书形式还是在作口头陈述、进行辩论时,逻辑推理和以事实说话同样重要。但比较而言,让事实说话比逻辑推理更重要。深入调查、搜集有利证据,证明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以事实说话,证明自己的主张,效果则好得多。法庭上,事实胜于雄辩的真理体现的最为具体。
同样道理,在维权诉讼中正确运用法学理论和准确引用具体法律规定都是最重要的。但比较而言,引用具体法律规定比阐述法理更为有效。有些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喜欢在开庭时大发高论,大讲法理,其对解决案件的具体问题却可能是隔靴搔痒,没有半点作用;而认真研究法律条文,准确地选择引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条文,以此维护自己的观点则往往更为有效。要知道,法官判案适用的是具体法律条文,而不是漫无边际地引用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