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3-27 浏览次数:2814
物权作为近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与债权共同构成财产权的两大基石。物权,是对物的权利。这里的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以及法律规定可以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我国《物权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支配性是物权的积极方面,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消极方面。物权是由所有权和各种他物权构成的更上位的权利概念。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他物权为用益物权;以担保债的履行而对他人的物的交换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目的设定的他物权为担保物权。可见,所有权人所享有的是物的全部利益;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人所享有的利益是物的交换价值。
从物权的概念中可以看出物权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一、物权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即物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除物权人以外,其他任何人都对物权人的权利负有不可侵害和妨害的义务。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而义务人是不特定的,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因此,物权是典型的对世权。物权人直接支配其物,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对他行使物权的干涉,任何人侵害物权时,物权人得行使物上请求权,以排除他人的侵害并恢复物权应有的支配状态,所以物权的保护具有绝对性。
二、物权具有支配性。即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进行直接支配的权利。直接支配,一方面是指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者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任何人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另一面是指物权人可以以自己的意志独立进行支配,无须得到他人的同意。
三、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所谓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是指物权人的权利人享有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同一物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四、物权具有优先性。即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五、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权人都可以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该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权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否则便侵犯了权利人的权利。
六、物权具有公开性。由于物权是一种对世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利益,所以物权的设立、转让必须要公示,使第三人知道,因此任何物权都是一种公开性的权利。
七、物权具有法定性。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或随意确定物权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