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月22日,春寒料峭,细雨霏霏。在江苏省四大淡水湖之一的骆马湖一鱼塘内,鱼苗在拉网里欢快地跳跃着,激起了一层浓浓的水雾。岸上的人群忙着称量鱼苗,一筐筐地往船舱里投放。这是江苏省新沂市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鱼塘纷争而引起的刑事附带赔偿案件中,防止双方械斗,减少三方当事人的损失而采取的先予处理鱼苗措施。
2006年9月2日,林培山在骆马湖挖掘与石瑞田两家鱼塘共用的土堰时,石瑞田及其妻上前制止并发生争吵,石见林培山持铁锨将其妻打伤,遂从自家水泥船头取镰刀与林打斗,将林培山左大腿砍伤,致林失血性休克死亡。新沂法院以石瑞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36017元。
林培山之子于2007年2月27日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3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石瑞田所有的鱼塘,后案外人雷某某提出异议,称出事后鱼塘已转让给自己,并且已投入了鱼苗。眼看到了卖鱼苗的季节,如果误了时节,将损失六万余元。雷某某欲起鱼时,受害人林培山之子带几十人予以制止,矛盾一触即发。为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损失,新沂法院决定先处理鱼苗,并促成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三方达成协议,卖鱼款先由法院收缴,待异议审查后再予处置。
此措施真可谓一举两得,三方满意。仅当天就收回鱼款三万余元。当地群众拍手称“法院做的及时,做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