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情况分析及对策
作者:钟玉环 发布时间:2007-03-28 浏览次数:2862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增多趋势,据笔者所在法院2000年至2006年的离婚案件中,经粗略统计,涉农(双方或一方为农村户口)离婚案件在2000年占56.3%,2001年占58%,2002年占62%,2003年占59%,2004年占65%,2005年占62.9%,2006年占67.1%。农村离婚案件增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家庭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农村家庭的不稳定将对构建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不利影响,涉农离婚案件上升不容忽视。
在以上离婚案件中,从年龄结构看,有年龄趋于老化的势头,多数为原配夫妻,最高年龄达60多岁,30-40岁者居多,然也不乏20出头的年轻人。从结婚时间看,有结婚近半个世纪的,也有结婚还在蜜月中的;有的则是先领了结婚证,还未同居生活的,也有结婚一、二十年的夫妻,还有结婚一、二年甚至几个月的小俩口。从文化程度看,相对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廖廖无几。从结婚的形式看,有合法夫妻,也有非法同居。从提出离婚方看,女性提出离婚的占多数。
一、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
农村离婚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社会处于转型期,人的观念已发生改变,更加注重和追求婚姻质量,已不再将离婚视为一件不光彩的事,当感到夫妻关系无法维系后,一方即提起离婚。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活跃,人们社会交往的频繁,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的纠纷明显增多,部分人婚姻家庭观念淡薄,往往轻易提起离婚诉讼。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重男轻女。受传统宗族观念影响,在农村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对养了女孩的媳妇往往恶言相待,没有好脸色,尤其是丈夫这种思想严重的更容易导致离婚。
2、家庭琐事。家庭琐事看起来事小,但往往成为农村婚姻的杀手。一方面是夫妻没有适应家庭生活,恋爱时的甜蜜感情往往被婚后的“柴米油盐”所淡化,如不能及时转化角色适应家庭生活,容易引起离婚。另一方面,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好坏也直接影响夫妻关系,因夫妻一方与对方家庭成员间的不和而引发夫妻战争导致离婚。在农村,家庭成员间关系主要是婆媳关系、妯娌关系不睦,少数是因为男方到女方生活而与岳父母发生的纠纷。
3、好吃懒做,染有恶习。相对城市的上班生活,农村生活人身约束较少,但也因此产生了一些懒惰之徒。一方好逸恶劳不尽家庭义务或沾染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乃至违法犯罪被判入狱导致婚姻彻底崩溃。因此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占农村离婚案件总数的25%左右。
4、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这是农村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农村的婚姻多是亲戚朋友介绍认识,出于传统成家观念影响,只要相互没有反感,感觉还过得去,两人相识后不久就会结婚,造成婚前相处时间少,相互了解较浅。由于人性缺陷的存在,婚后生活中相互暴露出的缺点往往让一方或双方不满,此外有的夫妻性格差异较大,能够相互忍让的就照常生活下去,不能忍让的就会把离婚作为选择。
5、互不信任,不负责任。婚姻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夫妻之间的相互猜疑容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农村离婚纠纷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互不信任或对家庭不负责任,无法做到互敬互爱。尤其是近年来夫妻一方外出打工情况较多,另一方在家照顾老小。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夫妻感情,加之一方留恋外面的生活,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比例逐渐增大。
6、家庭暴力。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主要是男方对女方的。尤其是脾气暴躁,不尊重女性的文化水平较低者,更容易施暴。不堪忍受的女性都会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
此外,家庭“冷暴力”现象也逐渐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农村物质生活的日渐丰富,夫妻间共同生活不仅仅限于对物质的满足,更多追求的是精神上的满足。在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许多当事人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因为双方无话可讲,无法沟通,无感情可言。
7、生理缺陷。在越来越文明进步的今天,在农村性不再是一个无法启齿的问题,因对方生理缺陷不能有幸福和谐的夫妻生活而提出离婚的现象增多。
8、其他原因。如宗教信仰、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夫妻年龄悬殊、为逃债而假离婚等,2001年有一件是因为女方练法轮功长期不顾家庭和子女,男方提出离婚的案件。
二、解决对策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随着对普法宣传的重视,在城镇的居民法律知识普遍有了提高。但在农村的普法宣传还不够,应利用多种途径经常性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增强公民维护家庭稳定和个人生活质量的意识。加强对公民道德实施纲领的宣传,提倡与社会不良风气作斗争,增强家庭观念和对社会及家庭的责任感。
二、加强与公安、民政、妇联等部门的配合。严惩家庭暴力行为,加大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协助文化宣传部门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农村群众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协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挥作用,灵活调处邻里乡亲的“家务事”,化解家庭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对待离婚案件。1、要做好调解和好工作。离婚案件不同其他民事案件,审判方式无论如何改革,调解是必经程序,这也是我国的国情和法律所决定的。不管是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离婚,包括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案件,这项工作做到位,对稳定社会、稳定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是有一定好处的。如我院近五六年来就多次受理过同一个离婚案件,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后,经我院调解做工作,或调解和好或撤诉。但常常是半年之后感觉不好了又来起诉,我院照样是耐心做好调解工作,尽量让其和好。目前,两人感情尚好。2、要做好婚姻法的宣传工作。在办理婚姻案件时,应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当事人明白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事实婚姻在调解和好不能的情况下,按法律规定必须判决解除,在审理这类婚姻案件过程中,多做工作,让当事人明白法律规定,就会给我们的审判工作带来积极的效应。要贯彻好婚姻法第46条照顾无过错方的立法精神,尽量多考虑无过错方的请求,在经济上给予一定的补偿这样对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稳定社会家庭都有一定的好处。否则,就助长了这些当事人的不良生活作风。
四、加强科技知识宣传,尽快走上致富路。“科技兴农”、“政策兴农”,多为群众增产增收提供有利的科技知识和政策,让人民群众尽快走上小康之路,是维护社会和家庭稳定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