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322,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刑事附带赔偿案件中,为防止矛盾激化,减少损失,决定先处理鱼苗,并促成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三方达成协议,卖鱼款先由法院收缴,待异议审查后再予处置。

200692,林某在骆马湖挖掘与石瑞田两家鱼塘共用的土堰时,石某及其妻上前制止并发生争吵,石某见林某持铁锨将其妻打伤,遂从自家水泥船头取镰刀与林打斗,将林某左大腿砍伤,致林失血性休克死亡。我院以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带民事赔偿136017元。林某之子于2007227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新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314查封了被执行人石某所有的鱼塘,后案外人雷某某提出异议,称出事后鱼塘已转让给自己,并且已投入了鱼苗。由于到了卖鱼苗的季节,如果误了时节,将损失六万余元。因此,新沂法院决定先处理鱼苗,并促成申请人、被执行人、异议人三方达成协议,卖鱼款由法院收缴,待异议审查后再予处置。

近年来,新沂法院不断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执行力度,2006年以来,共执结此类案件15件,执行标的4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