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自己生产劣质产品害人不好好改正,却想法设法逃避处罚。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因查处假货引起的行政处罚诉讼案件。

20068月,原告顾某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擅自生产 “北极熊”等牌清凉油,质量也远远低于国家标准,却在市场上大肆销售牟利。2006826,在原告顾某运送清凉油至浙江的途中,被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如东县公安局共同查获,被告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当即立案,并在生产场地扣押相关的产品、原辅材料以及包装用品等物品,后经调查、取证,被告查明原告未经授权生产假冒 “北极熊”等牌清凉油475箱,经生产厂家鉴定,确系假冒产品,其产品价格分别为每箱1200元和460.8元,货值金额为514560元。为了慎重处罚,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914召开了有县政协、县法制办、县检察院、县广电局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讨论,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承认违法事实,认为告知书认定货值太高,但原告放弃了听证。919,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处罚决定,给予原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清凉油475箱、罚款1029120元的处罚。922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认为被告无权查处,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被告如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系地方产品的质量监督主管部门,有对本地区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冒充注册商标生产的清凉油,应认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对此,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予以查处。被告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处罚适当,故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顾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