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因交通肇事致女儿、姑妈死亡的庄红梅作出一审判决,以交通肇事罪罪判处庄红梅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07年1月2日9时50分左右,庄红梅驾驶苏FXW678轿车,与其女儿、姑妈、父亲、母亲一同去亲戚家吃饭,当行驶至苏223线40KM+900M地段时,由于庄红梅遇有情况操作措施不当,轿车翻入道路东侧河中,造成其女儿庄洁、姑妈庄学群溺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庄洁、庄学群系交通事故所致的溺水死亡。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庄红梅雨天驾驶机动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遇有情况操作措施不当,未能确保安全行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本起交通肇事的被害人是庄红梅的亲属、亲戚,且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故对庄红梅从轻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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