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逐高额回报 30万元打水漂
作者:黄素兵 发布时间:2007-03-28 浏览次数:1862
本网南通讯:明知用以抵押的房产证是伪造的,仍然将巨款出借他人,结果贷款人血本无归,借款人郎当入狱。
现年31岁的朱某因经商欠了不少债务,为偿还欠债,朱某不断向他人借高利贷,其仅有的1套住房因欠债被法院查封。为能顺利骗得他人借款,朱某请人伪造了1张自家住房的产权证。
崇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处,同时判决对朱某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官评析,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由民间借贷引发的刑事案件。民间借贷在我国农村有着悠久的历史,它通常发生在熟人之间,借款人以个人信誉保证,借款期限、利率自由决定,借贷手续方便快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一部分急需用钱人的燃眉之急。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民间借贷活动逐渐增多。如今的民间借贷已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仅发生在熟人之间的限制,出现了一批职业放贷人,俗称“地下私人钱庄”。被告人朱某合同诈骗案暴露出当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的问题。一是贷款人风险意识差。贷款人为追逐高额贷款利润,对借款人资产、信用状况不进行必要的了解,对借款人提供的用以抵押的房产不进行调查,无法知道房产证是真是假,房产是否存在。尤其是当发现假证时,仍然抱着侥幸心理,将款贷给借款人,使犯罪分子轻意得手。二是抵押不登记。依照国家《担保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建筑物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抵押不登记,其效力不能对抗已登记或发生在此后的抵押登记的效力,更无从发现抵押物的是否本来就已设定了抵押或有其他负担,从而使抵押名不符实。三是借款时间短、利率高。借款时间通常一个月,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到五倍,甚至更高,且利息在借款时即扣除。如被告人朱某与周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期仅14天,约定借20万元利息3万元,朱某实际只拿到17万元。四是引发伪造公文、证件、非法集资等其他刑事犯罪。有的贷款人为了拥有足够的资金,向公众非法集资。借款人为了骗取他人贷款,伪造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有的犯罪分子先以租用为名骗取他人轿车等财产,再将租来的财产作抵押向贷款人借高额贷款。
地下私人钱庄借款活动,冲击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引发多种刑事犯罪。因此,在肯定民间借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对专门从事民间借贷的职业放贷行为,政府应出台相应法规加以管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