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亲戚租住的房屋二楼阳台上倚栏正闲聊时,忽然栏杆断裂,人随之坠下,于是官司起。日前,宜兴市人民法院丁蜀法庭对这起“意外”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事件回放:

2006815,徐某到其舅妈承租的房屋内玩,因天气炎热,徐某和舅舅俩人来到二楼的阳台上,徐某倚靠着阳台东侧的栏杆和舅舅说话,正休闲时,殊不知危险悄悄来临,突然栏杆断裂,徐某从二楼摔下,并被断下的栏杆砸伤,随即被送至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多发性颅骨骨折、鼻骨骨折等,前后花去医疗费用16071.02元。为此,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屋所有人小范及出租人老范赔偿各项医疗费、误工费等计24841.50元。

房屋所有人小范接到诉状后叫苦不迭,他将房屋给父亲是养老,没想到遇上这等“麻烦事”,因房屋而与他人对簿公堂。该房建造于80年代初,小范给父亲老范后未办理过户手续,老范觉得一个人住绰绰有余,就想利用房屋出租赚些生活费,就把其中的一间出租给了原告徐某的舅妈,每月租金100元,通往二楼的楼梯就在承租户的屋内。二楼的阳台除东侧有一栏杆外均没有护栏,该栏杆平时作晾晒用途,高约1左右。

争议焦点:谁该对伤者负责?

原告诉称,他在两被告的出租屋内倚着栏杆说话,是栏杆年久失修突然断裂,才导致使他从二楼摔下,同时被掉下的栏杆砸伤,故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老范辩称,房子是租给徐某的舅妈,但他只出租了底楼,二楼并没有出租,原告未经他同意私自闯入二楼并摔伤,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被告小范辩称,原告所称房屋是他所有,但该房已于五、六年前送给了父亲老范养老,对父亲将房屋出租的事并不知情,故他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原告缺乏足够判断承担主责

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判断年久失修的栏杆且没有立柱支撑是否可以倚靠,因其倚靠的外力致栏杆断裂而摔下,并被随之掉下的栏杆砸伤,故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老范作为管理者未尽安全关照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而被告小范既未对房屋出租收益,也未实际进行管理,无需承担责任。

本案中,原告徐某所受损失医疗费、误工费等计20396.50元,法院判决被告老范承担其中的20%4079.30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该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小范名下,但该房由其父亲老范居住使用,并且对外出租,收取租金,由此应认定该房的使用权人为老范。老范作为房屋的管理者,交付租赁物应对房屋的构造、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履行提醒、告知的义务,并保证租赁物的安全正常使用。其抗辩只出租楼下1间,楼上没有出租是原告徐某私自闯入并坐在栏杆上而致栏杆断裂摔下受伤,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