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328,启东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张某于2007324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年前某晚十点许,张某酒后在启东吕四港镇某美容院,因调戏服务员与在该美容院的冉某发生口角,继而扭打,张被殴打后,愤愤不平,随后电话通知老乡十余人(其中九人已判刑)持菜刀、棍棒、啤酒瓶等工具赶到美容院,殴打冉某等,斗殴中张某持菜刀将杨某左耳部砍伤,致冉某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争强斗狠、报复他人,藐视国家法纪,成帮结伙地持械进行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查明张某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