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一阵大风,吹倒路边栅栏,压伤两个路人,引出两场赔偿纠纷。日前,经宜兴法院官林法庭审理、执行,两案已顺利了结,两个受伤的路人分别得到了赔偿。

案件起因

20051215中午,蒋某与刘某吃过午饭后上工地干活,在经过无锡某线缆公司大门北围墙时,一阵大风吹来,堆放在公司围墙准备安装的栅栏突然倒塌,蒋某和刘某还来不及作任何躲闪,便被塌落的栅栏压倒在地。伤者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二者都确诊为趾骨骨折,其中蒋某花去医疗费5506元,刘某花去医疗费761.35元。两人出院后,即向栅栏的安装者常州某栅栏公司要求赔偿,却因双方意见相歧未果,遂分别诉至法院,蒋某要求栅栏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计12502元,刘某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计2561.35元。

法庭争执 

宜兴法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双方争论激烈,原告方刘某、蒋某坚持认为被告常州某栅栏公司作为栅栏安装的承揽人,在安装过程中没有将栅栏固定好,才使得栅栏被大风吹倒导致他们两人受伤,因此栅栏公司应当赔偿他们俩人的损失。

而被告方栅栏公司则认为,他们公司对栅栏没有安装义务,只是无锡某线缆公司要求其帮忙安装并支付了安装费,公司才帮忙安装的。事故的起因是栅栏在安装过程中因大风意外倒塌,而非自己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事故发生在无锡某线缆公司,该公司既是管理者,又是栅栏的所有者,因此,应当由无锡某线缆公司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常州某栅栏公司与无锡某线缆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栅栏公司是承揽人,线缆公司是定作人。事故发生时,栅栏公司、线缆公司均无人在场,没有证据证明线缆公司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且两原告都只向栅栏公司提出赔偿,栅栏公司作为专业的水泥栅栏制造、安装单位,在履行栅栏安装的过程中,没有紧固栅栏,使大风吹倒栅栏造成他人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栅栏公司认为定作人线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宜兴法院依法判决常州某栅栏公司赔偿蒋某各项损失计9754.34元,赔偿刘某损失计1954.35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两原告的赔偿款经执行也已全部到位。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