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近日,常州新北法院接待了一位特殊的当事人,一个还在襁褓中出生仅仅七个月的婴儿曹某。

去年曹某的父亲驾驶摩托车与陶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曹父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勘查现场后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后曹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陶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遗腹子曹某的生活费。因当时曹某尚未出生,高某要求被告赔偿生活费的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曹某(法定代理人为其母亲高某)为了自己的生活费将肇事车主陶某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的,因血缘关系产生的这种抚养义务就是法定的不可避免的。因此,虽然曹父死亡时曹某尚未出生,但他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却将因女儿的出生而法定地存在。现曹某已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因此,其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其因父亲身亡而遭受的抚养费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最后,法院遂依照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陶某赔偿原告曹某生活费387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