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了获得高额利息,吴某借给李某现金,并签订了借款协议。200731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仅能收回本金22000元。

李某为了投资,向吴某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吴某于是将现金22000元借给李某。双方约定: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1.5%,逾期每日罚款100元。后李某的投资项目被政策性关闭,无力偿还借款,但是,按上述协议约定,李某已应给付吴某利息及罚款高达16650元。

法院认为,在审理借贷案件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法院进行了上述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