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因装潢引发的官司
作者:戴冬亮 沈建强 发布时间:2007-04-02 浏览次数:1683
王某某家住一楼,住他家同一单元的是陈某等11户。王某某在未经房管、物业等部门以及同单元住户同意的前提下,就按照自己设计的图纸对自家的商品房进行装潢,擅自将阳台和带阳台的卧室南面墙上的门和窗户以及窗户和门之间的墙垛予以拆除,将原来门的位置砌成墙,在墙的中间形成一扇较宽的门。这样处理,着实是敞亮了许多,美观性的确增强,然而王某某没有注意到他所拆除的墙是承重墙,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容许随便拆除的。陈某等11户同住居民发现这一问题后,曾多次劝其不能拆除承重墙,但王某某置若罔闻,不听劝阻。陈某等11户遂向物业管理公司及房管局反映王某某的违规行为,物业劝阻后,王某某仍无动于衷,房管局下发的整改通知也拒不履行,依然我行我素。协商无果,陈某等11户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房屋建筑装修等法律法规,王某某的行为对其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于2006年6月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某将拆除的房屋承重墙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某所改造拆除的墙面部分是属于原告陈某等11户与被告王某某对整幢楼房的共有部分,被告王某某的拆除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陈某等11户在内的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利,原告陈某等11户请求房屋所有人即被告王某某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该院于2006年9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其拆除的墙面恢复原状。
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某未按照判决书履行恢复原状的义务,陈某等11户权利人多次向王某某提出恢复的要求都被拒绝。无奈之下,陈某等11户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