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年3月9日,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大吴法庭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钱某、孟某、朱某赔偿原告田某8800元。
原告田某与被告钱某、孟某、朱某系某砖瓦厂同事。2006年9月26日,田某与钱某在工作时,因几块砖坯发生口角,经该厂管理人员处理,对钱某作出罚款20元的决定,钱某的母亲孟某、朋友朱某因此又分别与田某先后发生语言上的争执,先后三次争吵造成田某精神受到伤害,经鉴定,田某因上述纠纷,直接导致精神疾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不仅是同事,而且是相邻村庄的近邻,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多方调解,最后达成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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