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开锋:以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人民法院工作
作者:袁开锋 发布时间:2007-04-02 浏览次数:3591
1999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写入宪法修正案。当前,在政法系统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依法治国又成为了广泛研讨的重大课题。笔者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依法治国的有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当前人民法院依法治国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在法院系统办案中与依法治国理念有差异的现象还存在,具体表现在:
第一、重办案,轻学习。多年来,在我们法院系统中很多审判人员还普遍存在着只要把案子办了,学不学习无所谓的思想,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新案情和新矛盾,不去学习新知识、探索新经验,不肯运用知识的力量去处理案件,化解矛盾。一切按常规、照经验办事,搞老一套,使群众满意率保持较低水平,司法公信力受到影响。
第二、重实体,轻程序。在人民法院,有不少审判人员仍然认为,审判案件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了,程序存在点小问题无所谓。一些办案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从而导致了司法不公,执法不文明,当事人有理无理的缠诉和信访。
第三、重数量,轻质量。有些审判人员存在着盲目攀比心理,片面追求结案数,忽视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主要表现在开庭不规范,不能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辩论,法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总体不高,错漏别字、叙事不清、说理不透、法律条款援引错误等问题还存在。
第四、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为了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宗旨本身没有错,但有些办案人员片面的认为,打击犯罪是第一位,保护人权是第二位,以致于经常出现损害被告人乃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
第五、重就案办案、轻社会效果。有些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单纯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办案,简单地依法条对号入座。重判决,轻调解;重法律效果,轻社会效果;强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化解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虽然结了,但却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引起涉法上访。
二、如何以依法治国理念指导人民法院工作
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谈依法治国理念,具体讲,应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要把党的领导作为不变的宗旨。人民法院要通过贯彻和实现党的路线和大政方针,用依法治国理念来保障执政为民,实现民为先、民为上、民为重、民为本的执政理念。要积极支持地方党委的工作,服务大局,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要积极寻求地方党委对法院办案的支持,从而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不至于脱离司法为民的方向,依法治国的理念才会在法院的工作中得到切实的落实。
第二、要把学习法律作为终身的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和法律打交道,法官应当把学习放在首位。随着审判领域的不断扩展,案件类型的不断变化,新的司法理念不断更新,法官现有的学历水平和专业知识已不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必须要用新的思维方式统领法官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法官应该把学习法律知识作为一种工作习惯和生活方式,将学习法律知识,维护公平与正义作为一种职业信念,扎根于心灵之中,为严格司法、公正裁决提供精神动力。
第三、要把依法办案作为永恒的主题。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一切司法行为中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出发,按照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严格依法办案,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及适用法律关,确保案件高质量,做到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使我们的司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效果更加明显,法官依照法律严格执法的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
第四、要把模范守法作为终身的准则。法官在办案时是执法者,而在平时生活中作为公民又是守法者。法官应该更加自觉地维护法律的尊严,服从法律的意志,保障法律的实施,树立清醒而强烈的角色意识,克服特权思想,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模范的遵守法律。积极投身到“法治江苏”建设和打造“平安江苏”的活动中去,并加强普法教育,让依法治国理念深入人心,让广大的人民群众都能模范遵守法律。
第五、要把接受监督作为自觉的意识。人民法院应当不断提高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探索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新途径和新形式,自觉而真诚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不断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西方法学家有句名言: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愿全省法院系统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用依法治国的理念指导、更新司法理念,不断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不断开创法院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