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法院三项举措规范执行中止程序
作者: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4-04 浏览次数:1392
本网淮安讯:针对目前少数执行案件中止程序不够规范,已经成为一些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不满意的突出问题,淮安市清河区法院采取三项措施,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程序,收到良好效果。
一是严把中止执行的前提条件。该院规定,必须是在对被执行人已经采取执行措施,对能够查明到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现,申请人又不愿以物抵偿债务的,方可中止执行。在决定中止前,必须告知申请人法院所做的工作、已经采取的措施,讲明中止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征得申请人的同意,并记录在案。
二是规范中止执行的审核程序。申请人不同意中止的,由执行员、执行长、执行局长逐级做工作,申请人确无正当理由又不能在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方可由另行组成的合议庭裁定中止执行。中止裁定书稿,必须由合议庭携卷宗报分管院长签发。
三是加强对中止执行的过程的监督。当事人反映承办法官在接手案件后未积极采取执行措施,在案件执限到来前通过劝导申请人写出延期执行申请,从而裁定中止执行的,一经查实,视为虚假结案,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