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早就受到社会普遍关注。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说过:“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不可太密,否则就难免有不公正的嫌疑。”二者之间必须保持规范的距离,这是法官和律师职业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司法和谐、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需要。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重要课题。

一、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及其表现

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主要特征是:同属法律职业,同操法律语言,同参诉讼活动,同在社会生活。

二者相互关系表现为:职业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

职业关系是二者相互关系的主要表现。此中,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可以说,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区别是:法官是国家司法权的执掌者,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法官的职责是依法裁判,律师的职责是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代言人,律师是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因社会分工的需要,二者的身份、职责、目的虽有不同,但二者的职业关系本质上是平等的。这一职业关系只在诉讼活动中才能存在。

但在诉讼活动之外,法官与律师仍然存在其他社会关系,诸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战友关系等等。这一关系只在诉讼活动之外才能体现。

在法官与律师之间,职业关系与社会关系虽不互为条件,但可互相影响。社会关系反常必然导致职业关系失范,反之亦然。

二、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和谐与异化

和谐,是一种动态中的平衡,发展中的协调,多元中的一致,纷繁中的有序。从理论上讲,各种社会元素之间的关系均可实现和谐。平等而不冲突,相容而不混同,独立而不排斥,监督而不掣肘,从而实现职业关系规范化、社会关系正常化,这就应当是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的和谐状态。

法官与律师间相互关系和谐化,有其统一基础和现实条件。司法公正应当是广大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追求。在这一共同目标之下,法官的职业标准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律师的职业标准是:“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二者的职业标准虽不相同,但本质要求是一致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根本冲突,具有和谐的基石。现实中,只要双方都能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严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把维护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始终置于首位,则二者的和谐必然能够实现。

反之,如果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以利益为纽带,其状态就必然表现为职业关系失范,社会关系反常。不可否认,现实中确有少数法官与少数律师存在不正常的相互关系,暧昧隐晦,蝇营狗苟,上下其手,揽讼包诉。究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法官与律师之间利益混同。“无良法官”亵渎职业道德,使司法权力市场化,进而权力“绑架”资本;“讼棍律师”放弃职业操守,将服务宗旨货币化,进而资本“强奸”权力。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失范,不仅危害司法公正,破坏和谐社会的构建大局,而且危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妨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既损坏了法官与律师队伍的整体声誉,更玷污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形象。

三、标本兼治,促进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和谐化

20043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规范二者相互关系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法院、各地律师也对此相应出台了不少规范和禁令。但依靠一纸《规定》,几许禁令,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清代法学家沈家本有言:“虽有贞观之法,而无贞观之吏,法欲善而不能。”要促进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和谐化,就必须采取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办法,健全完善教育、监督、惩戒等各项制度,自律与他律并重,监督与惩罚并举,形成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的综合体系。

第一,要重视培养法官的职业品格。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指出:法官要有独立判断的品格、不偏不倚的品格、诚实信用的品格、甘于寂寞的品格。如果法官缺乏应有的职业品格,即使理论水平再高、业务能力再强,法律在其手中只能是虐民凶器,本人也只会堕落为“法律杀手”。

第二,要大力弘扬律师的职业道德。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专门规范性文件。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应当是有别于和优越于其他社会形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职业道德。要在律师行业中大力弘扬以“忠于法律、维护正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严格自律”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追求更高层次的道德目标。

第三,要健全完善独立审判的运行机制。当前,我国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官与律师不正当交易的机会很多。必须实现审判连续而不间断、程序严密而无空隙,使一切诉讼问题都在法庭上解决,把庭外交易的机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四,要建立法官与律师间的公开联络机制。各级法院与律协之间正常开展法官与律师之间相互学习、共同探索法治建设大计的学术活动;相互听取和交流对司法审判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树立法官与律师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使相互之间的交往、交流合法化、公开化、正常化。

第五,要广泛开展监督,加强法纪惩戒力度。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和相关规范、禁令,欢迎社会各界对法官与律师开展监督,同时也要发挥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使审判活动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对于违纪违规的法官或律师坚决查处,决不姑息,严格规范二者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