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首起“身高歧视”案被驳回
作者:徐红 张美芳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233
本网南通讯:家住包场镇的小强遇到一件烦心事,自己辛辛苦苦备考,笔试、面试总分名列前茅,但因为身高不够,却与他报考的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岗位失之交臂。
去年8月,海门市人事局通过海门人事人才网站、《海门日报》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海门市市属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工作人员简章》,决定公开招录一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小强报考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职位,他的笔试与面试的成绩均名列前茅,但体检不符要求,原因是城管行政执法队员的身高要求是
小强认为,在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没有对身高、体重等相貌方面的要求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因而《简章》对报考人员身高的限制性要求没有合法根据。现在倡导文明执法,不一定非得身高马大才能执法,身高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歧视。小强遂一纸诉状将海门市人事局推上被告席,打起了这场因身高不被录用的行政官司。
被告认为根据城管执法岗位的特殊性而设置的身高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在体检时发现原告的身高不符合《简章》规定的条件,因此决定不予录用原告并无不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置身高条件没有禁止性规定,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关于“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的规定,可以作为被告对城管行政执法局岗位设置身高条件参照的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海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具有部分公安行政管理职权,属特殊岗位。被告因此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设置招录人员的身高条件,具有合理性,可以作为被告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且被告对同时招录的其他岗位均未设置身高条件。故被告以原告身高不符合招录条件为由不予录用原告并不违法,原告小强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小强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涉及事业单位的招录行为。我国宪法对平等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判断一项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应聘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对一些特殊岗位设定一定的身高条件,是对任职资格的要求,与特定职位相对应,故并不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