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43,启东市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某赔偿四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被告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1210,四原告的亲属韩某驾驶非标准轻便摩托车在221省道与启东市少直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驾驶普通货车相向行驶的被告施某发生碰撞,韩某跌地受伤,并于当日死亡。同月28日,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韩某和施某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施某与韩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死亡的事实存在。被告施某与韩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也已由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证,故施某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施某驾驶的货车挂靠于被告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