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担责任
作者:成冬梅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667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施某与韩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韩某死亡的事实存在。被告施某与韩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也已由启东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为证,故施某应按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施某驾驶的货车挂靠于被告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河南周口某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