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法院强化诉讼调解为和谐社会助力
作者:符东杰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257
本网南通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是落实“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有效途径。诉讼调解容易被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能够及时妥善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能够减轻执行工作压力,减少当事人上诉、缠诉、申诉、上访的发生;能够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环节,实现“公正与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题。如东法院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来抓,在不断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诉讼调解工作,为和谐社会建设助力。
一是加强调解意识教育,思想上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诉讼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且符合中国国情的重要法律制度,自确立以来,该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化解了大量的民间纠纷,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如东法院党组深刻的认识到诉讼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通过经常性的审判工作会议强化全院干警的质效意识、调解意识,将判决是处理案件的办法,调解则是解决纠纷更好的办法的理念贯穿于每一件民商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使全院干警思想上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工作。
二是利用大调解机制的各种资源,加强外部协作。充分运用大调解机制已有的各种资源,争取党委、政府的配合,形成合力,从不同角度共同做工作,建立诉讼调解的联动机制,促进诉讼调解的顺利展开。在继续邀请民调人员、工会、妇联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调解的基础上,拓宽邀请参与调解人员的范围,将有利于调解工作的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以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都作为可邀请对象,努力营造宽松、和谐的诉讼调解的氛围。
三是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完善诉讼调解运行机制。诉讼调解不仅仅是办案法官和业务部门的事情,而是一项整体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部门之间的紧密配合和协调。基于此,如东法院加强了立案庭、法警大队和业务庭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注重三部门收集的调解信息的整合。要求立案法官在受理案件时主动了解案件的调解基础和原告有无调解意愿,在移送案件时将此信息及时告知承办法官;要求法警在送达法律文书时,主动了解被送达人的调解意愿等信息,及时反馈给承办法官;要求承办法官在了解上述信息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庭前调解或庭审中的调解,掌握调解的主动权。
四是强化调解技巧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调解能力。诉讼调解工作对主审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很高的要求,提高法官的诉讼调解能力对于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如东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不断强化诉讼调解技巧的培训和交流,提高调解能力。一方面,建立长期培训制度,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在积极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的同时,聘请有关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不断提升审判人员的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建立经验交流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民商事法官交流调解经验,研讨调解理论和调解技巧,及时发现调解中的问题并共商对策,将好的调解方法在全院推广,促进全院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在全院开展“争当调解能手”活动,在法官之间营造比、学、赶、超的良性竞争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