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法院规范诉讼费退费工作
作者:丁友情 曹士平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436
《通知》规定:1、案件以普通程序判决结案的不再退还诉讼费,以普通程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或以简易程序判决结案的,收取50%的诉讼费;以简易程序调解或撤诉结案的,收取25%的诉讼费,并在法律文书中叙明。2、调解或撤诉结案并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当开具退费票据,告知当事人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并记录在案;判决结案或当事人上诉,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或二审退卷后7日内将退费通知、退费票据及法律文书一并送达给当事人。3、确定由被告负担全部或部分诉讼费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时一并给付原告”;诉讼费用缓交的,应将缓交情形及交纳时间一并在法律文书中予以载明。
为了确保便民措施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姜堰法院还强调要求,凡未按《通知》要求退费和明确的,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时,一经发现将按案件质量存在瑕疵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