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自省高院实施新的案件质量监督评查办法以来,睢宁法院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开展以质评促质量,把案件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抓手,通过严把案件质量评查关,进一步提高了全院干警的质量意识,使全院的审、执案件质量大幅攀升。2006年度,睢宁法院案件的民事调解率、发回改判率、投诉率和申诉率等表明案件质量的指标数据均名列徐州市各基层兄弟法院前列,社会各界对睢宁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现将我院质评工作总结如下:

一、院党组重视、建章立制,提高质评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高效有序地开展

(一)认识到位。认识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先导,院党组的重视程度直接决定着全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开展的好坏。睢宁法院党组一班人一致认为质评工作是提高案件质量,践行司法公正进而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满意度的有力抓手,通过认真对案件质量和案卷质量的评查,及时发现一线法官在审判中的不规范的做法,进行及时反馈和通报,以此来增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加强法院内部的监督,不仅能真正实现公正,而且能更好地提高一线法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及忧患意识。

(二)人员、物质保障。2003年省高院7号文件下达后,睢宁法院党组率先整合审判管理资源,加大对审判管理工作支持力度,将审管办和审监庭合署办公,在人员配备和硬件配置上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和政策照顾,从一线法官中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充实到质评工作中去。目前,审监庭和审管办共有8人,包括庭长(主任)1人,审判员5人,书记员1人,内勤1人,均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人员配备之多,力量之强,在全市基层法院系统中,是不多见的。同时,睢宁法院在经费极其紧缺的情况下,率先对审监庭和审管办的所有工作人员配齐电脑和其它审判管理设施,为能优质、高效地做好质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机构设置明确。睢宁法院为明确案件质量评查岗位职责,设立案件质评委员会,成员由分管院长及审判管理办公室5名具有审判职称的人员组成,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质评人员对全院案件质量进行评查。质评委员会人员的工作范围、职责由院党组进行科学分配和细化,确保质评工作有名有实。

(四)建章立制。为严格执行案件评查标准,有序地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睢宁法院建立了一整套具有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如针对我院审、执工作的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案件评查标准和等次制定了《睢宁法院案件评查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案件质量评查的工作程序、做法和要求制定了《睢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睢宁法院关于对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的规定》;为保证案件质量评定等次的公平和公正,又专门制定《睢宁法院关于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委员回避制度》和《睢宁法院案件质评工作考核意见》等。

(五)对质评人员的特殊保护。因为案件质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在评查过程中,常会出现因为一线法官对质评人员不理解的情况,进而在全院民主测评中,质评人员的民主测评名次靠后,为保护质评人员的积极性,院党组对质评人员制定特殊的保护政策。对于案件质评人员在评优、评先及立功、受奖和晋职中,免于民主测评环节,由院党组根据质评人员的工作实绩而直接决定。同时,院党组还根据质评人员在质评中的建议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奖励在质评中成绩突出的人员,奖励比例适当高出一般正式干警的平均水平,从而极大程度地调动质评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对症下药、方法灵活、真抓实干地开展案件评查,切实提高案件评查的质量和效率

(一)针对不同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评查方法。我们对全院所有的审、执结案件实行全面评查、在此基础上,对发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对有一定影响的和普遍存在问题的案件进行专项评查。

1、一般案件全面进行评查。睢宁法院案件质评委员会突破省高院、市中院要求的每月对审结案件实行抽查的做法,改为对当月所结的全部案件在实体、程序、法律文书、审限变更、结案时间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20042006年度,我们共评查卷宗13191件,其中被评定为优秀案件87件,瑕疵案件562件,一般差错案件31件,严重差错案件9件。

2、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在对全部案件评查的基础上,我们对发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发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一直是睢宁法院案件评查的重中之中,因为发改案件的多少直接体现出我们的办案质量和法院工作被人民群众的认同度。睢宁法院坚持对发改案件进行重点评查,成立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小组,由分管院长直接领导和参与评查,先由负责发改案件初评小组三位质评人员进行全面评查,将初评意见汇总,集体讨论拿出评查意见后,向院长汇报,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042006年度,我们对所有的139件发改案件进行了重点评查,每一季度评查一次,对该季度内被发回、改判的案件逐一评查,找准发改的原因,对其一一分析并明确承办人应承担的责任,为以后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前车之鉴”。

3、对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和普遍存在问题的案件专项进行评查。注重调研,密切注意本院案件审理和执行环节中的新情况和新趋势,对有一定影响的和普遍存在问题的案件专项进行评查,找出案件存在的规律和原因,并积极寻找对策,为院党组宏观管理和审判人员的微观把握提供科学依据,是睢宁法院进行专项评查的用意所在。仅2006年以来,就进行了多次的专项评查,如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审理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专项评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商事案件是否有不符合规定的专项评查、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是否有不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情况的专项评查和针对我院“四项案件”居高不下情况的专项评查等。

(二)坚持案件评查“签章制”和“轮流制”。为保证每次案件评查人员均能仔细负责严格质评,睢宁法院一直坚持案件评查“签章制”和“轮流制”,即对案件质评委员会委员每月按照随机分发不同庭室案件(并保证同一委员连续两个月不重复检查同一庭室案件),要求检查案件实行“实名”签章,以便全院每季度组织一次由各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复查组对评查人员所评查的案卷进行抽查的“回头看”,以此来评定评查人员的责任心和工作业绩。“签章制”和“轮流制”引入同时也是为了确保每一册卷宗都能得到全面评查,因为睢宁法院规定,每一卷宗入档,必须盖有评查专用章和评查人签名或盖章,否则不予归档。

(三)建立对案件评查结果反馈、通报和奖惩的“问责制”,使案件质量评查制度不流于形式。

1、一般性问题的处理程序。睢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在评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向业务庭和承办法官提出改进意见,业务庭和承办法官对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出的问题可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审判管理办公室对其申辩理由是否成立予以书面答复。在追究责任的通知书生效后,由审判管理办公室通知院财务室按规定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必要时通知责任人所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其他处罚。

2、针对差错性案件的处理程序。在评查中,特别是对发改案件的评查,我们并不是简单地把发改案件均认定是差错案件,而是根据案件被发改情况而定,目的是为最大限度地保护一线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对差错案件的认定,先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向案件承办人发出案件质量异议通知书,调查造成差错的理由。对确认为认识问题和自由裁量权的,我们原则上不认为承办人有差错,但被指出后,再遇有类似问题,应多与上级法院沟通和根据实际情况,审慎地使用自由裁量权,力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对业务不熟悉或适用法律不当及定性不准确的案件,我们认定承办人有差错的,则按程序严格依照规定追究承办人、合议庭人员、主管院长的责任,并将情况向全院干警通报同时依照法律程序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入审判监督程序。如经过审判管理办公室评查为合格以上,而在上级法院检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在追究案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评查人员的同等责任。追究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实行案件质量“问责制”,向每一位审判人员及评查人员要质量,由此增强全体干警的质效意识。

3、案件评查处理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严格对全院审结的案件统一评查标准的同时,睢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又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与评查结果灵活性相结合,力争达到完整统一。首先,睢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要求全体质评人员树立正确的评查观,认识到案件质量评查不只是寻找案件中存在的问题,目的是提高案件质量,进而促进全院案件质效的提高。因此,在评查中,不仅要查出卷宗中存在问题,更重要的是能找出全院的优秀案件、优秀裁判文书,并对其进行评析和推广。其次,评查案件要以预防为主,宽严相济,实行人性化管理的评查原则,对严重差错严肃查处,一般差错一般处理,对审结案件中存在的不会影响案件审执结果的瑕疵、裁判文书中错别字和漏字等不会产生歧义的情况,只作通报,由政治处按规定进行一般性经济处罚,但不作为法官审判业绩的考核依据,以此来提高法官办案的积极性。再次,对每次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典型的或普遍存在问题进行汇总,撰写评查通报,通过综合信息系统向全院干警发布,使全院干警牢牢把握案件的质量意识。

三、对质评工作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善意提出建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进一步规范了司法行为

(一)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和通报后的整改情况的对比。

1、案件代理问题。在案件评查中,我们发现有些法官(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存在对案件代理人代理手续及代理资格审查不严的情况。如法律工作者出庭函,只有法律服务所印章,无“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印章,违规出庭代理;对代理人审查不严,在不查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是何种关系的情况下,允许其以公民个人身份代理、出庭;因信息不畅,不知道个别律师兼任人大常委会委员,允许其出庭代理等情况。针对上述评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直言不讳地向案件承办人指出其审查不严,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引起当事人对法院的合理怀疑,进而可能造成当事人上诉和上访等情况,要求其整改和补救,并将情况向院长汇报,及时进行通报,现已收到明显成效,违规代理的现象大幅下降,在近半年来的案件评查中没有发现上述情况。

2、关于送达问题。在案件进行全面评查以前,在我院个别庭室存在案件送达严重违法的情况,如在电信合同纠纷中,主办法官为尽快结案,将法律文书交由原告及其代理人送达。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之后,及时找承办人了解,并对这类案件进行了全面评查,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了处理和补救,并将情况进行通报,要求全院干警引以为戒,通过我们的努力,现在已经完全杜绝了这类问题的发生。

3、关于案件评查中发现的其它问题的处理及效果。在案件质量评查中,我们还发现许多案件存在瑕疵。如送达回证漏写送达地址或无送达人签名,少数案件未填“送达人”等;证据未注明提供方,证据复印件、法律文书正本未注明是否与原件核对无异,法律文书书写存在错别字、标点错误、用语不规范等问题,容易引起误解;卷宗材料内容存在漏填,漏报、漏编的情况,庭审笔录中无审判员、书记员签名;卷宗封面不规范等情况。我们及时评查和通报,实行月月兑现奖惩制度,用以警戒,这些瑕疵案件的发生率大幅下降,由2004年度的每百件案件有5件左右,下降到现在的每百件案件有不到1件。

(二)由于严把案件质量评查关,我们的案件质量不断提高。通过我们坚持不懈实行一般案件全面评查、发改案件重点评查和对有一定影响及普遍存在问题的案件专项进行评查。及时通报、奖惩和整改的措施,睢宁法院的案件质量稳步上升。

1、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大幅提高。由于在案件评查中,积极倡导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对评查中发现的好的方法和从案件中反映的调解的新思路、新的做法及好的经验,如凌城法庭的“七个善于”和民二庭的“三个环节,三个步骤”等,及时向全院干警介绍和推广,产生极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据统计,2006年度,睢宁法院的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数为1101件,调解率为55.73%,比2005年调解率41.86%提高了13.84个百分点,比2004年调解率30.0%提高了25.73个百分点。2006年度,睢宁法院的案件调解率位居全市基层法院之首。这些成绩的取得,案件评查功不可没。

2、案件的上诉率和发回改判率明显下降。案件质量的总体提升的一个重要的质量指标数据就是一审案件的上诉率和被二审法院发回改判率。2006年度,睢宁法院审结的各类案件中进有189件上诉,比2005年同期减少113件,上诉率为6.27%,比2005年度同期下降3个百分点。2006年度被市中院改判、发回重审案件21件,比2005年度的57件,同比下降63.2%。

3、案件的申诉率和信访投诉率下降。案件质量的提高,势必使我们的案件程序更加规范,实体审理更加公正,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的满意度不断得以提升,因此,案件的申诉率和信访投诉率就会下降。2006年度,睢宁法院审结的所有案件中,有25件案件向上级法院投诉,投诉率为0.5%,申诉案件64件,申诉率2.1%,比2005年度的向上级法院投诉案件93件,投诉率1.8%,申诉案件114件,申诉率3.4%,有大幅下降的趋势。

4、其它反映案件质量指标数据。案件质量提升除上述的几项数据指标外,当庭结案数(率)、民事案件的撤诉率、案件申诉复查和解率等指标数据均能不同程度的有所反映。睢宁法院近三年以来上述的案件分析指标均有所上升,在全市基层法院的排名也日趋靠前,也充分表明我们的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四、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强化质评结果的转化与利用,推进法官业绩考评工作,促进全院案件质效稳步提升

(一)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为了使案件评查结果对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发挥促进作用,睢宁法院对于案件质量评查验收的情况,按确定评查的内容,登记造册,建立案件质量评查档案,每人一册,将各承办人案件质量评查情况的原始材料入档,专柜存放。各单位随时可查阅送验案件的相关情况及各承办人的案件质量,促使案件评查成果能得以充分运用。

(二)做好案件质量评查通报和反馈及整改制度。明确案件质量评查不是刻意发现案件的缺点和瑕疵,来有意的找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茬,其目的是通过评查发现问题,提出评查意见,引起同志们的关注,为院、庭长日常审判管理工作服务,更好地规范司法行为。因此,案件质量评查,应着重加强交流工作。首先,加强横向交流工作,即通过我们对案件的评查,及时传递案件质量信息,将案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以此开展案件点评和定期业务庭反馈工作。其次,进行纵向交流,针对上级法院对我院发改案件的处理进行交流和沟通,力求达到与上级法院有统一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加强这些成果的转换和利用,进行及时的编发审判管理通报,进行警示和经验介绍,促进法院整体审、执工作的提高。

(三)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与法官的业绩考核相统一。睢宁法院将案件质量评查与法官的业绩考核进行有机的统一,对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进行量化评分,以此来作为法官业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纳入本院的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法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2004年以来,我院选拔任用了8名中层领导干部,其法官业绩档案中,特别是案件质评档案中,均无因案件质量问题被通报和处理的。

五、针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定下一步质评工作改进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一)充分调动庭长参与质评工作的积极性。质评工作是审判管理的一项重要业务,而庭长的主要职责就是参与审判管理。我院再实际质评工作中,常遇到庭长怠于案件质评工作的情况,我们将出台相应的制度,让案件质量先由庭长把关,这也是让庭长履行审判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经庭长审查后认为各方面的情况都合格的,再签字同意结案,然后送审管办进行质评,审管办再查出案件有质量问题的,将追究庭长与承办人的责任。

(二)将质评人员与业务庭挂钩,让质评人员参与业务庭的案件审理,以达到相互促进、相互沟通之目的。长期以来由于质评人员没有办案压力,其知识和思维有滞后和僵化的一面,需要不断更新。让质评人员实际参与办案,与一线法官相互促进、相互沟通,有利于质评人员的知识更新及共同进步。同时,质评人员参与业务庭的案件审理及相关业务,对业务庭不符合提高案件质量的方面可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克服质评建议滞后这一现象。

(三)继续加强利用质评成果。对因案件质量问题,一年内,被连续通报两次以上的人员,除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外,应取消当年内的评优、评先资格,且在下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