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一名惯偷先后入室盗窃29次均侥幸逃脱,共窃得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35579元。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七年。
崔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原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于2002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重新踏入社会后,崔某没有回宿迁老家,而是在无锡钱桥某钢管厂食堂找到一份工作,并租住在厂内宿舍。但崔某不仅没有因为遭受过刑事处罚而悔过自新,反而变本加厉,一直寻找机会伺机作案。2006年2月,当人们还沉浸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崔某却早已按捺不住,开始四处闲逛,伺机寻求作案机会。2月17日下午,崔某驾驶一辆太子型二轮摩托车来到惠山区钱桥镇溪南村一租住处,采用推门等手法,成功窃得现金人民币2000元。初尝甜头后,崔某愈发胆大,于3月21日下午又到惠山区钱桥镇溪南村另一租住处,采用溜门入室等手法,窃得DVD影碟机与小灵通各一台,价值人民币480元。此后,自2005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崔某变本加厉,驾驶摩托车流窜于钱桥镇的各村,进行了一系列的盗窃,并屡屡得手。2006年6月6日下午,崔某又来到钱桥镇洋溪村一租住处,采用惯用手法,进行撬门行窃。正当崔某为又有所收获而沾沾自喜时,被周边群众发觉,并被合力扭获至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在现场发现了曾在多起失窃报案中提及的太子型二轮摩托车,并从崔某身上查搜到失主的零钱等实物。在公安机关审查期间,崔某对所指控盗窃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惠山法院认为,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他在刑满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当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同时提醒,崔某行窃的场所多选择出租房,并利用租住人员白天上班,家中无人的时机,在下午潜入室内实施盗窃。广大市民、尤其是出租房屋的租住人员需要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家中尽量安装质量合格的防盗门、防护窗;外出时注意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大量现金不要存放于家中;手机等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