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以打电话为名骗取他人手机,虽然该行为因价值轻微不构成犯罪,但却因自己正处于缓刑考验期,公安局将此违法行为报告法院,最终法院决定将其收监执行。44,启东市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卫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并处罚金二万元。

200731110时许,罪犯卫某在网吧以打电话为由拿走邢某手机一只,次日将该手机以100元价格出售。2007321启东市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卫某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500元罚款的处罚。启东市公安局又根据《刑法》规定,建议法院对罪犯卫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卫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本应认罪服法,认真悔过,然其在考验期内又实施盗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情节严重。遂决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