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扬法院民二庭认真学习物权法为审判实践作准备
作者: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4-05 浏览次数:1765
本网扬州讯:为了全面深刻地理解《物权法》,维扬法院民二庭组织全庭干警在分管院长的带领下,制定学习计划,利用专门时间,有计划地组织学习,正确理解物权法的四个新理念,结合审判实践就新理念以及实际审判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展开讨论,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财产关系的调整范围有所扩大 传统的物权理论中只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但物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确认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人将财产交给他人利用,这就产生了财产归属关系所无法包容的财产利用关系,所以确认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于政策与法律规范出现的不协调应当尽量通过法律和适用规则加以解决,要贯彻以人为本的观念,正确处理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决不能机械上司法和墨守成规。
二是物权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有体物 传统的物权理论将物权的客体定义为有体物,物权法摆脱了有体物概念的束缚,直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一切财产,只要具备物权支配的特性都可以成为物,物权客体因而具有了开放性,可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自我调节。
三是物权不再优先于债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传统物权理论中的基本原则,但物权法删除了该条款。因为物权是支配权,支配的对象是物。债权是请求权,请求的对象是行为,所以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和债权的客体不同,相互间不发生冲突,无需确定谁优先谁先。
四是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传统物权理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将该制度扩大到了所有物权载体,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通过后,由于许多规定原则性较强,这对我们从事民商事审判的人员来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对这部法律的学习迫在眉睫,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学习物权法的重要性,准确理解物权法的四个新理念,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学习,不断探索,以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