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交保费买了保险,出事故未获赔偿。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判决保险人不承担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200648,刘某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邳州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10万元,保险期间1年。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车辆超载运营造成第三者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年1124日,刘某驾驶拖运白果树的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钱某为此起诉刘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7万元。另查明,该车核定载质量为790KG,刘某电话报案称载树质量约2000KG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刘某虽未对拖运树木的质量实际进行测量,但未能提供证据推翻电话报案录音内容,应认定构成超载运营。故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