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明明自己有案在身,却不思悔改,仍然到处作案,罪犯李某终于尝到了铁窗岁月。

家住江苏省如东县岔河镇的李某平时好吃懒做,20061月因涉嫌盗窃罪,被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法院决定适用缓刑三年。可是,李某并不珍惜法院给予的改过良机,2006127日夜,罪犯李某又伙同本村村民杨某窜至如东县新店镇新联村二组陈某加工坊,窃得4袋稻谷,尔后卖到如东县岔河镇金发村八组吴某个体粮食加工坊,得赃款人民币220元,后两人平分了赃款。2007327,李某被如东县公安局予以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并建议撤销缓刑。

法院认为,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且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