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2006729,陶某驾驶保险车辆在常戚路段因避让前方左转弯的车辆,向右打方向冲上人行道撞到交通标志杆,致交通标志杆倾斜,遇管某驾驶的小客车经过,因避让交通标志杆向左打方向,致管某的小客车侧翻滑行,撞上停在道路北侧的刘某驾驶的出租车,致三车受损,小客车驾驶员管某、出租车驾驶员刘某、出租车乘客孙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陶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管某、刘某、孙某分别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由陶某赔偿管某等三人损失共计八万多元。陶某的保险车辆因此次事故支出维修费二十六万多元。原告陶某诉,在支付了上述款项后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时遭拒,故诉至天法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三十多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陶某的保险车辆仅是撞到交通标志杆,并没有直接撞损三车造成人员伤害而拒绝赔偿管某等三人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保险合同真实有效,陶某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依约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并无不当。此次事故系自陶某的车辆撞上标志杆起至小客车撞上出租车为止的一系列连续行为,造成的是一次性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理赔。故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陶某支付保险赔偿款三十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