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新沂市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十分注重建立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钝化官民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审判实践中,该院充分发挥协调手段优势,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积极通过协调方式促进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同时,该院还积极探索完善行政诉讼协调制度,对行政协调的适用原则、案件类型、协调形式、程序以及结案方式等进行规范,并划定纳入行政协调的案件范围: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处罚的案件;二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确认的案件;三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裁决的案件;四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五是其他适宜通过协调方式解决的案件。行政协调的案件类型也由起初仅限于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发展到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具有财产内容的案件,包括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案件、缠诉上访的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等。

该院 通过不断创新协调机制,拓宽协调范围,丰富协调方法,行政审判工作呈现出结案率高、协调率高、上访投诉率大幅下降的良好局面。截至日前,该院共审结各类行政诉讼案件11件,其中通过协调方式结案5件,占结案数的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