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近日,南通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偷盗使用中的配电器铜部件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判决其一次性赔偿被害单位江苏省电力公司南通供电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10元。这也是该院近年来判决的首起此类案件。

现年49岁的沈某曾经在8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过刑,由于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就打起了偷盗电力设备里的铜材卖钱的主意。2006118日晚22许,沈某经事先踩点,携带电力工具至本市百花苑14组配电间,明知配电器正在使用的情况下,关掉了配电器的开关,用活络扳卸下十七块连接电路的铜排,导致附近学校、河闸和民居断电达11小时之久,造成重大损失:市重点河道整治工程??百花村前进河疏浚工程不得不停工;河闸无法完成蓄水工作;钟秀小学的电教课因故暂停;五十余户居民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南通供电公司因修复电力设施而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1031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法院还支持了公诉机关要求沈某赔偿因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