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统计数字表明,目前案件审理后需要进入执行程序的占很大比例,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又普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执行难的困扰,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人员亟待解决的问题。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若能够使用一些执行技巧,就可以使一些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迅速圆满解决。

一、善于倾听。倾听,并不一定代表你对对方谈话的认同,它仅表示对对方的尊重。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想法的权利。作为执行人员,一定要善于倾听,通过倾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看法,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他对案件是否愿意履行以及愿意如何履行的心理。知已知彼,方能百战不殆。在把被执行人通知到法庭之后,执行法官不要急于表明自己已经掌握案件的诸多情况,要给被执行人一个机会,让他先表明自己的态度,说说自己的想法。在准确知晓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及其心理之后,再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情况,根据案件的特点,设计一个合理的执行方案,相信这样的方案会比较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会有利于案件的实际执行。

二、换位思考。换位思考,顾名思义,在对己方情况进行考虑的基础上还要能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问题。通过换位思考可以让我们了解别人的心理需求,感受到他人的情绪,让我们揣摩到对方的心理,达到说服对方的目的。执行案件中也是这样,执行人员想更好地执行案件,就应该站在被执行人的角度,通过换位思考,揣摩被执行人的心理,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认识到被执行人的困难,同时也能找到被执行人害怕的是什么,从而抓住要害。许多案件不能执行到位的原因主要是执行人员在制订执行协议时没有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一味追求结案时间而强迫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没有能力履行的义务所造成的。

三、区别对待。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背后的原因有很多。除了部分被执行人故意对抗法律之外,一些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原因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法院没有对双方的矛盾予以充分化解,而只是简单判决,或是说理不够充分,造成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不能够正确理解,认为法院判决不公,就对抗执行或消极执行。因此要在执行工作中应深入调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论处。不同案件的当事人因其自身文化素质与认知程度不同,往往对问题的观点与见解也不同。因此,执行人员应学会掌握当事人的心理,根据不同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执行方案。

四、坚持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自身的目标和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目标和要求。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 “民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服我能而服我公”。在审判工作中应当如此,执行工作中也应如此。执行人员应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做到公正公平,才能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执行人员应注意行为举止,在对待双方当事人应一视同人,不能因为一方是申请人另一方是被执行人就从态度上有所区别。有些执行人员见到申请人态度和蔼可亲,见到被执行人态度生硬,从而给被执行人造成一个错觉,认为法律不公,不愿配合执行。

五、统筹兼顾。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人员应坚持用辩证的思维统筹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执行人员一定要从和谐稳定的大局着眼,抓住主要矛盾,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愿主动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要准确及时了解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真正原因,不能出现被执行人不积极配合工作时就严加斥责,动不动就要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等强迫被执行人承诺其不可能完成的事情。要切实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不能出现执结一个案件,毁坏一个家庭的现象。只有这样,案件才能得到圆满解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维护。

六、借助外力。执行人员要善于借助外力,巧妙结案。执行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案外人从中调处、做工作的情况,这时执行人员不要一味排斥,而应巧妙利用他们的力量。这些案外人一般是被执行人的亲戚朋友,并且他们在当地都是有些身份地位的人,他们的话被执行人比较容易听得进去。并且他们大都很爱面子,有时他们也愿意为被执行人作担保,从而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

经过充分的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做到真正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再使用以上所介绍的一些执行技巧,就能在执行工作中抓住时机、切中要害,使被执行人心服口服,主动履行相应义务,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