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7410,因邓某在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400元的处罚。为贪小便宜,吃了大亏。接到处罚后,邓某后悔不已。

2007316,丁某以租赁合同纠纷将邓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支付所欠租赁费4500元。其诉称,邓某租赁其拥有的门面房一间,自2004年至今,拖欠房屋租赁费4500元。经多次催要,邓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不支付租赁费。法院受理后,依法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但邓某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诉讼过程中,竟让他人书写虚假内容的证言,并向法庭提交,严重的扰乱了诉讼程序,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法院在查实后,对邓某作出了以上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