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赡养父母是子女的责任,但赡养费的数额也应与老人的生活消费水平相当,过高地向子女提要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410,儿子方某被判每月负担母亲朱某的生活费300元。

朱某与其夫共生育五个子女,20067月,朱某丈夫病故。同月25日,朱某两个儿子为赡养事宜向朱某作出了书面约定,主要内容为自20068月起每人每月贴补朱某生活费700元,按月付清。之后,另一儿子按约付清了全部钱款,而方某只给付了20068月份的生活费,余款未付。朱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方某支付余款。另查明,朱某因其夫死亡而每月享受遗属补助220元。庭审中,方某要求法院适当为其调低赡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其因此而主张赡养是其合法权利,但赡养费的给付标准应与子女的平均生活水平相当,有多名子女的,应由子女共同分担,提倡有条件的子女在应担部分之外多尽义务,但应出于本人自愿。方某就母亲生活费负担作出的约定,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而应受亲属法调整。朱某有五个赡养义务人及其每月另有220元的遗属补助,故要求儿子方某每月负担生活费700元,确系偏高,法院予以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