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绿水青山
作者:新华日报 王晓红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2324
“微笑天使”长江江豚在清澈的江面上乘风戏水,灰喜鹊、山斑鸠、黑耳鸢、小白鹭等鸟儿翱翔在新济洲岛的山水林间,黑、白天鹅悠闲地在紫金山下的燕雀湖中捕食……2020年,江苏法院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深化环资审判“9+1”机制改革,不断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专门化水平,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美丽江苏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9+1”机制运行一年多来,全省法院依法审结3000余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如今,黄海湿地、骆马湖、金湖水体生态资源、花果山林木、灌南生态农业等20多个司法研究修复基地遍布全省各生态功能区;南京长江江豚科教中心在江心洲建成开馆,成为民间力量参与长江大保护及长江江豚保护的里程碑式尝试。
生动实践“两山”理念,落地落实长江大保护
“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江苏法院一直在路上。
全省各环资法庭坚守法律底线,牢固树立生态红线不可触碰理念,充分发挥机制改革效能,为绿色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020年9月24日,盐城市区唯一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江苏大吉发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二审终于尘埃落定。该案对被告是否可以参照泰州1.6亿元环保公益诉讼案中的6家涉事企业将技术改造成本在赔偿款内抵扣,给出明确的法律意见。
由于建厂较早、工艺技术趋于落后,2014年7月1日,《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出台后,大吉公司大气污染物指标一直未能实现达标排放,被当地环保部门多次行政处罚。该案一审审理过程中,大吉公司完成技改工作,验收达标,并在2019年5月20日搬迁后,各项排放指标均已达标。一审法院认为,大吉公司长期超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损害公共环境利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赔偿556万余元用于盐城市大气环境修复治理。
对此,大吉公司在二审中提出,该公司未能及时技改具有客观因素,主观上无过错,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其投入的2284.5万元技改费用及新厂搬迁费用应当在赔偿费用中予以抵扣。
“此案与泰州案不同,作为一家以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公共环境安全为经营范围与目的、担负重要社会责任的企业,更应当把公共环境利益放在优先位置。大吉公司具有充足时间进行技改以满足国家大气排放新标准,因此,本案不具备适用技改抵扣这一裁判执行方式的条件。”该案审判长、省法院环资庭庭长刘建功阐述了该案不适用技改抵扣原则的考量依据。
旁听该案审理的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认为,该案依法判决无视国家规定的违法排污企业承担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体现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司法理念,是江苏法院践行“两山”理念的生动司法实践。
2021年1月1日零时,长江流域重点水域10年禁渔工作全面启动。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要求,江苏法院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助力打赢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
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保障长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顺利推进,省法院专门出台《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审理指南》,要求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细化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确保长江流域全面禁捕退捕战略落地落实。
据统计,近5年来全省法院通过依法判处实刑、慎用缓刑、强化罚金刑,共审结涉长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023件,追究刑事责任2502人,最高刑期7年,最高罚金5000万元。仅去年一年,全省法院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刑事案件408件,涉长江污染环境刑事案件30件。
“一体化保护”,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2020年12月4日,全国法院第1000万场庭审直播案件在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南京老山林场等地通过非法采矿获得泥灰岩、泥页岩等合计十余万吨。对于损失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法庭不仅让被告承担山体修复的责任,还让被告承担了动物栖息地损失的责任。
“以前对这样的案件,一般会针对破坏了多少山体,就得赔偿多少的矿产资源损失。但在本案中,被告开山采石的行为不仅破坏了山体,也破坏了林草,进而影响到动物的栖息地。所以该案审理时,便考虑到对山水林田湖草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保护。”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庭长、该案审判长陈迎具体解释了该案判决中的深层次思考。“只有具有系统保护的意识,才能在具体修复时做到整体修复。”
省法院原一级巡视员刘亚平介绍,“9+1”机制改革后,我省法院更加注重查明破坏生态、污染环境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复合危害,注重山水林田湖草一体保护、系统保护。
曾经是江中荒岛的新济洲岛,如今岛上绿树成林、周边水域水草丰美,“南京环境资源审判长江新济洲研究修复基地”让它焕发出勃勃生机。
“这个修复基地一期规划总面积有838亩,栽植了6000多株乔木,还有3万多平方米的灌木和各种各样的水面植物。”对于该岛的新使命,新济洲公园的负责人员感到自豪。该岛作为长江下游地区替代性修复项目的实施地块,为整个长江下游地区生态资源修复提供水生植物种苗。该项目已被省委政法委列入2020年政法服务十件实事之一。
为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结果执行机制,江苏先后在连云港建立全国首个海洋牧场、黄海湿地等20多个生态环境损害司法研究修复基地,不仅保障了生态环境有效修复,提升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同时还承担环境资源审判理论与实践研究、技术专家库设立与运行、专家辅助服务及技术调查官制度的探索实践等职能。
攥指成拳,探索生态文明多元共治格局
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交给江苏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中国方案”的改革任务。新机制运行一年多来,逐步在全省形成统一、公正、高效的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全省法院积极主动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与巡回区的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多元化解机制,相互配合、优势互补,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的强大合力,实现了对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和整体保护,破解了司法地方化难题,营造了公平的营商环境。
以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为例,2020年6月3日,江阴市法院分别牵头与辖区检察院、公安局、生态环境局等8家部门共同签署《共建江阴市窑港口长江生态湿地司法修复基地框架协议》,联合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涉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江阴段)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为服务保障大运河水更清、景更美,2020年12月18日,苏州姑苏区法院充分发挥太湖流域环资法庭集中管辖的职能作用,牵头大运河苏州段沿岸沿线的姑苏、相城、虎丘、吴中、吴江及苏州工业园区6家检察院建立深化大运河生态资源司法保护的“1+6”合作机制。该机制在坚持一体保护、统一司法尺度、践行恢复性司法、整合司法资源等方面,进一步增强大运河生态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就在几天前,如皋市法院办公大楼接待室内,安徽省芜湖市的申某收到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送达的其与扬州市江都区检察院达成的公益赔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这是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今年1月1日施行后,江苏法院作出的首例检察公益司法确认裁定,也是如皋、江都法检联手贯彻该《决定》的成果。
在省法院的指导下,全省各中基层法院纷纷创新管辖法院和非管辖法院的司法协作方式。镇江中院协调配合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在当地规划建立环境资源研究修复基地。江阴市法院也分别与镇江、常州中级法院会签《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庭管辖区(镇江地区)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协议》。
一年来,为提升9家环资法庭专业化审判水平,江苏积极探索环资审判人员上挂锻炼机制。在省法院的大力协调下,9家基层环境资源法庭积极推荐优秀人员,分批到南京环资法庭轮流上挂锻炼,通过协助办理案件、调查研究、起草指导性文件、参加业务学习等方式,提高各基层环境资源法庭对环境资源审判的理念认识,提升审判业务能力,从队伍建设角度确保环境资源法律在全省范围内的统一正确实施。
下一步,江苏法院将立足新发展阶段,紧扣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高质量司法实践,不断推进环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为江苏生态环境“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