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及权利探析
作者:王勇、陆永交 发布时间:2007-04-13 浏览次数:2542
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地位及权利,对于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对此规定模糊,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权利不明确,笔者针对这一问题尝试作一探讨。
一、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学术界争议很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是《刑事诉讼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案件的全部规定。这一规定只是说明了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具有聘请的律师的权利,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所以理论上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角色认识不一,有人认为侦查阶段的律师不是辩护人,理由是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或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后经过犯罪嫌疑人委托才可能存在;也有人认为侦察阶段的律师就是辩护人。笔者认为,尽管刑事诉讼法第33条及第151条明确规定了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及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制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不是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为辩护人,可见辩护人的主要特征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实质就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应视同辩护人。
二、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并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这里的“第一次讯问”是指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讯问。因为只有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才能被确定,侦察机关对其进行的第一次询问才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第一次讯问,为了确保律师能够充分行使上述权利,《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受委托的律师以下权利:1、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3、了解案情。另外,根据《六机关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的申请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理案件的侦察机关,侦察机关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人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请求,但提不出具体的对象,侦察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若案情复杂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须经侦察机关批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如何聘请律师规定了具体的方式,对侦查阶段律师的诉讼权利也规定为代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等一系列相关的权利,但是这些规定缺少具体的可操作性,而且缺少保障措施,致使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律师的诉讼权利无端被侦查机关的剥夺的情形,对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进一步明确律师的诉讼权利,并且保障律师行使该权利的措施,让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能够更有效的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