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临近约定结婚之日,男方突然提出解除婚约,并要求女方退还全部彩礼。412,启东法院审结原告黄男与被告陈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酌情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被告退还彩礼现金2万元和一些贵重首饰。

原告诉称,原、被告恋爱后约定于农历2007年正月初九结婚。今年1月,原告通知被告解除婚约。故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现金28千元、三件黄金首饰等。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恋爱关系是事实,被告收到28千元礼金后,当日退还1888元见面钱和288元的鞋袜钱。被告为筹备婚礼,支付家具定金1千元,购买床上用品4千元。原告无故解除恋爱关系,导致原、被告婚姻未形成的主要责任在原告。请求法庭在返还彩礼数额上予以考虑。

法院认为,原、被告未按婚约如期登记结婚,且已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被告在经济上有所支出,法院在返还彩礼数额上予以酌情考虑。据此,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