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在产品有效期最后一天
作者:王敏 秦国渠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1433
本网徐州讯:商务往来不光经营的是买卖,还是对双方诚信的考验。赣榆某饲料公司与李某的买卖纠纷表面看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却是建立在对对方信任的基础上的。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多次调解,终于促成调解协议,令双方恢复了原来的互信关系。
被告李某系新沂市人,
主审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双方的买卖关系是经熟人介绍认识的,基于对对方的信任,只是口头达成买卖协议,并未签订书面合同。经开庭质证,双方对产品数量及价款均无异议,只是对产品质量有较大争议,因无书面约定,只能以产品质量说明书作为产品质量的检测标准。但开庭当日,被告举证的产品质量说明书已是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显然取样检测已是来不及了,情况对被告十分不利。结合本案背景,本着为双方当事人不伤和气、继续友好合作的原则,主审法官耐心调解,最终以原告同意减让货款3750元,并承担一半诉讼费,促成了双方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