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权增加下属单位业务量 苏州一公司员工收受商业贿赂被判刑
作者:张留兵 沈国芳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1684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妍鑫于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无锡市立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租赁人洪某现金23000元。公诉机关认为何妍鑫的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
2004年1月至2006年3月间,何妍鑫担任公司计划执行部托外组的员工,其工作职责是把公司的原材料分发给公司的加工单位。虽然单位已经明确规定了原材料的加工费,但是每个公司具体能分配到多少原材料,公司只是给定了一个范围,而托外组的员工则掌握着分配这些原材料的权利,可以将这些材料适当多分或者少分给加工单位。
为了保证自己的公司能够得到足够的业务量,无锡市立达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租赁人洪某向何妍鑫承诺,只要能保证他所在公司的业务量,他每个月都会给何妍鑫一定的好处费。在此期间何妍鑫一共收受了23000元。后来公司方面得知何妍鑫的受贿行为,便找何妍鑫谈话,何妍鑫随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何妍鑫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何妍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