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因帮助他人抬东西而被砸伤的张立明终获赔偿。200741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受益人邓志军赔偿帮工人张立明经济损失3881.75元。

2007年元月10日刘飞将家中一铁罐卖给邓志军,买卖双方对铁罐交付的问题未明确约定。为方便称量邓志军在刘飞家中将铁罐予以切割,铁罐称量需装运拉到他处过称,张立明在帮助装铁罐上车的过程中被滑落的铁块砸伤,伤情为右足第15??骨开放性骨折。张立明受伤后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558.39元,出院医嘱休息8周。邓志军及刘飞均未明确拒绝张立明的帮工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张立明在邓志军与刘飞的买卖合同过程中进行帮工,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得到赔偿。

但是买卖双方未对铁罐的交付义务作出约定,因此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害予以赔偿,各承担50%的责任。张立明只要求邓志军承担责任,未要求刘飞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因此邓志军应在刘飞的责任范围内免责。张立明住院期间及住院后休息期间共需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为7763.5元。邓志军应赔偿张立明上述损失的50%即388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