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工人被砸伤 受益者应赔偿
作者:蒋新建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1549
本网徐州讯:因帮助他人抬东西而被砸伤的张立明终获赔偿。
2007年元月10日刘飞将家中一铁罐卖给邓志军,买卖双方对铁罐交付的问题未明确约定。为方便称量邓志军在刘飞家中将铁罐予以切割,铁罐称量需装运拉到他处过称,张立明在帮助装铁罐上车的过程中被滑落的铁块砸伤,伤情为右足第1-5??骨开放性骨折。张立明受伤后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558.39元,出院医嘱休息8周。邓志军及刘飞均未明确拒绝张立明的帮工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张立明在邓志军与刘飞的买卖合同过程中进行帮工,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应得到赔偿。
但是买卖双方未对铁罐的交付义务作出约定,因此应共同对原告的损害予以赔偿,各承担50%的责任。张立明只要求邓志军承担责任,未要求刘飞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行使。因此邓志军应在刘飞的责任范围内免责。张立明住院期间及住院后休息期间共需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为7763.5元。邓志军应赔偿张立明上述损失的50%即3881.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