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公正与效率对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意义
作者:顾慧华 发布时间:2007-04-16 浏览次数:2490
新世纪之初,最高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这一主题的确定,顺应了时代发展对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明确了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努力方向,是人民法院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在正确认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以及两者关系的前提下,认真实践贯彻好这一主题,将会让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成为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坚强力量。
一、正确界定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内涵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体现的公平与正确,即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和实施。它具有相对性、历史性、确定性、现实性、职业性等基本特征。一般而言,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是指检察、审判过程的公正,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注意诉讼过程的公开性,杜绝私自接触当事人,同时保持诉讼过程的平等性。实体公正是指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要正确的,对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对违法犯罪行为给予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它是人们进行诉讼追求的直接目的。
司法效率是指以单位司法资源的投入以获得尽可能多的案件处理,即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提高诉讼运作效率,严格审限制度,降低诉讼成本为手段,以减少案件的积压和司法拖延现象。一般认为,它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指诉讼的高效而不迟延;另一方面指尽可能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二、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辨证关系。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个完整、不可分割的统一体, 两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但有时两者会出现矛盾和冲突,因为效率“以利已性倾向为动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的是个体利益”,着眼于过程和结果;而公正则“呼吁人们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私欲中解放出来,关注他人和群体利益”,着眼于过程和结果。二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出现矛盾就不足为奇了。但尽管如此,并不能说明二者是各自为战、以此代彼的,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没有效率就谈不上公正。
(一)不讲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一个案件在审限内结案,并不意味着有效率。因为法律给出的审限是法官审理案件的最大化的诉讼周期。
(二)不公正的司法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司法。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仅不能及时解决冲突和纠纷,而且会导致混乱状态的加剧。
(三)公正与效率相辅相成。实际上,司法过程中有时追求公正而牺牲效率,有时追求效率抑制了公正,两者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阶段根据社会现实利益的变化而此消彼长。司法系统应该公平地对待所有当事人,同时尽可能地提高效率。
三、正确看待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这一统一体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的意义
追求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是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法院职责的规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这对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司法公正与效率深刻提示出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目标追求,体现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
在计划经济时代,法院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主要为了“打击敌人”,司法没有可能展示自己的逻辑和运行理念,没有自己独立的语言。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法律共同体的逐渐形成,人们逐渐认识到,立法是公正的尺度,审判是公正的艺术,法学是公正学问,法官是公正的使者和守护人。法律职业实质是介于官和民之间、官与知识分子之间、立法者与执行者之间、感性经验与理性判断之间。专以分辨和判断善与恶、是与非为职责的特殊职业阶层,他们有“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兼听则明的秉性”、“严密的逻辑推理的习惯”。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信仰法律并时刻维护法律的尊严,他们凭着对公正的信仰和对法律的忠诚创造中国法治的辉煌,而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使法官充分认识到自己所从事职业的崇高,自我尊重,自我珍惜,这无疑对建设一支视法律为终身追求、终生信仰的职业化法官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二)司法公正与效率是党和人民对司法活动的根本要求,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为衡量法院工作的得失成败提供了一把标尺
公正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其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中国自古视“法”为“平之如水”。所以,司法裁判的本质就是公正,不公正裁判不为裁判。与此同时,现代社会又是一个讲效率的社会,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效益。这一特性要求司法活动也必须讲效率,特别是在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案件难度越来越大、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形势下,容不得司法活动的拖沓冗长,不允许诉讼过程旷日持久。正如英国古谚所云,“正义被耽搁等于正义被剥夺”,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没有效率的公正是大打折扣的公正,甚至失去了公正的意义。尤为重要的是,公正不应当只是一种法律理想,也不只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原则,而应当有一定标准和尺度来衡量。人们用司法公正与效率这把标尺不仅可以来衡量法院的整体工作,而且还可以衡量每一起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官们也可用同样的标尺来衡量自身的工作。标准统一了,尺度一致了,也便于增进法官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理解,不断增强法官素质,推进法院各项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司法公正与效率顺应了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反映了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法律和法治的内在要求
人类历史进入了一个新世纪,经济和社会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具有了新的复杂性。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在要求社会安定、经济发展、生活改善的同时,更加迫切地追求平等待遇和公平机会;从经济生活来讲,我们在建立市场经济秩序过程中,必须造就新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符合世界各国司法发展的主潮流,它体现的是尊重人格尊严的法治精神,并在尊重人的尊严、自由、合理愿望、进取精神和财产权利的基础上,是人们对生活充满信心与希望的根基。因此,公正与效率既是人民法官的不懈追求,也是每一个公民的热切期盼。公正高效的裁判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不公正、低效率的裁判阻碍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特别是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中,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确保公正与效率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意义就显得更加重要。
(四)司法公正与效率是法治精神回归的体现,有利于塑造全社会的法律信仰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司法只是被看作阶级专政的工具,而没有明确地提出把公正看作是司法的目的。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的建立,社会追求主体平等、权利自由,法治要求树立法律至高无上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对法院则要求做到主持正义,做到公正无私。因为公正的审判不但可以惩恶扬善,更是弘扬法治、促进社会公众认同和信仰法律的有效途径;而不公正判决本身不但造成黑白不分、是非颠倒,更恶劣的是直接影响公众对于法律乃至国家制度本身的信任,造成公众对法律权威的怀疑甚至蔑视。可见,在每一个案件的审判中,法官适用的是古板而严谨的法律,而给予社会的是具体的与现实的法律公正和社会正义。公众对公平的感受会扩及对法律、法律制度乃至整个政治制度的信任。而对公平的破坏和怀疑是对整个社会制度破坏和怀疑的开始。因此,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有利于建立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
司法公正与效率是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社会平衡发展的一面旗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面旗帜。人民法院在这面旗帜的指引下,在不断地解决矛盾、冲突和纠纷当中,可以使社会达成新的平衡、求得新的发展、成就新的进步。社会大众在这面旗帜引导下,可以极大地增强对宪法和法律的忠诚与信仰。
(五)司法公正与效率为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司法制度这一重大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石
成功的实践需要正确理论的指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就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当今司法审判领域运用和发展的最新成果。这一成果为做好审判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搞好法院改革奠定了科学的理论基石,为我国民主法制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石。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完整的整体,为如何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司法制度这个重大问题提供了方向,为我们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开辟了新的视野,使我们对新形势下加强司法队伍的建设,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更加深刻的理解,为司法工作在新世纪迎接新考验,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提供了正确的行动指南。
因而,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反映了审判工作的本质要求,符合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应当而且必须作为新世纪人民法院的立院之本、司法之基。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司法机关内部评判司法行为,有利于引导社会对司法行为的评价,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解决争议,为和谐社会的构造奠定基石。